港版國安法|特首指定法官 律師會發聲明質疑會損害司法獨立
《港區國安法》細節日前曝光,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外界談論的其中一個焦點。繼大律師公會後,香港律師會今日(24日)亦發表聲明對有關內容表示關注,認為是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有關程序或公眾對此程序產生的觀感,會損害到香港的司法獨立。
律師會強調,司法獨立是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不容削弱。律師會深信指定法官程序應依循慣例,按照《基本法》第88條及第92條的要求,即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任命,及根據其司法和專業才能任命法官。
另外,內地當局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亦引起關注。律師會認為當局急需澄清,批評做法似乎表示香港居民可能受到香港特區以外法院的司法程序所管轄,並產生就包括公平審訊權在內的基本人權,是否將可妥善得到保障的疑問。
律師會懇請人大常委會考慮該會早前就國安法作出的《初步意見》,律師會理解人大常委會必須遵循必要的立法程序以頒布法例,但若當局在過程中能夠諮詢草案的各持份者,大眾對訂立這一條重要法例過程時的透明度,必然會信心大增,亦可確保《國安法》會按普通法原則引入和制定,並符合「一國兩制」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