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〡大律師公會促鄭若驊解釋 國安法是否不按普通法行文

撰文:彭焯煒
出版:更新:

正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式開始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呼籲人大常委會應盡早披露法律草案以供公眾參考。
對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公會認為有關說法令人憂慮,《基本法》第8條訂明,普通法為香港的法律制度,公會希望邀請鄭若驊解釋其說法,若國安法是不同法制的混合法律,香港的法官、大律師及律師應如何解釋和應用此新法律。

正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式開始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新華社)

中聯辦副主任鄧中華日前表示,「在極其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理應對該些案件保留管轄權,而且,在香港設立新的國安機構是中央政府的「明確要求」,職能包括「監督」執法工作,「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

大律師公會認為,該意見所衍生的問題包括:被告人涉案的案件會否在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統下在香港的法庭進行審訊;抑或會交由內地法庭進行審訊並在內地服刑。至於有說法提及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公會提出問題,指若「港區國安法」與其他本地保障人權的法律條例(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所牴觸,是否代表國安法具有較高權威。

指國安機構「監督、指導」本地執法機關 無憲制支持

大律師公會又指,假設中央政府將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維護國安機構,建議提及該維護國安機構「監督、指導」本地執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史無前例並缺乏憲制上支持。公會認為,若該建議以任何方式或程度被採納,香港將會出現兩套並行的執法系統,而該維護國安機構卻可能並非完全受制於一向適用於本港執法機構的法律審查及問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