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人大無權納港國安法入基本法附件三 質疑違國際公約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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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正審議正審議「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今日(25日)發聲明指,雖然內容有待公佈,但認為草案令人憂慮,包括未有保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中央國安機關一旦可在香港設立機構,其執法權力及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規管等問題仍非常含糊不清。
大律師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無公眾諮詢史無前例
大律師公會指出,《基本法》第18條規定,納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根據第 23條,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公會認為,草案中所建議的《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而立法會作為《基本法》訂明的立法機關,人大常委看來沒有權力以第18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會指,草案未有保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國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其中一位永久會員,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在03年政府提出就23條立法時,社會上已有真誠及廣泛的擔憂會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現時的人大草案並沒有保證會作出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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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可在港設機構 公會:權力含糊不清
此外,就草案提出中央國安機關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公會指出,對於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公會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