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王振民指立法非「一國一制」:香港要對得起中央厚愛
全國港澳研究會今日(6月15日)舉行《基本法》頒布30周年舉行研討會,討論上月全國人大會議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聯辦法律部前部長王振民提到,有人說中央推行國安法是「搞一國一制」,他重申在國安問題上,全世界都是一國一制,不論是聯邦制、單一制國家也如是,香港的一國兩制「絕對是例外」。
現時版本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限度」
王振民指出,香港回歸中國以來, 經常有人「抹黑」中央,由釋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國民教育、普選問題,以至去年修例風波等,各種謊言、謠言可說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可以寫成「精彩的一本書」,後來事實證明那都是謊言,今日香港仍是世界上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他又言,這些謊言造成的損失,尤其對於青年而言,已是無法挽回。
王振民提到,有人說中央推國安法是「搞一國一制」。他指,國安問題上,全世界都是一國一制,不論是聯邦制、單一制國家都如是,香港的一國兩制「絕對是例外」;回歸前,香港警隊的政治部,也是直屬於英國。王振民指,在國安問題上,中央自然有權實行一國一制,但認為如果將中國內地的法典全部實行在香港,那才是一國一制。他強調,在香港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在特區,中央的角色是主導、監督。
他提到,國安法要解決的問題,是一些《基本法》未有完全解決、沒有十分明確規定,人大的決定是發展完善《基本法》,同時因為信任特區,將執行的主要責任交予特區,寄語香港要對得起中央的「信任、重託、厚愛」。王振民又指,目前世界上只有香港沒有完善國安法律,立法是要填補空白,現時的版本已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立法,如這還不接受,不如把其他國家的國安法拿來使用。
韓大元暗批大律師公會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形容,《基本法》是中國對世界文明的貢獻,不同人士要從這個角度認識《基本法》,提到有法律團體對國安法提出的意見和批評,他表示尊重,但他批評這些意見並非從《基本法》文本出發和規定,即使是專業意見也失去專業立場。
韓大元強調,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本保障,中央在行使作出決定的權力非常謹慎,是次透過決定作出重大法律舉措,可見其必要性、重要性,又指香港國家安全漏洞,為國家造成重大風險,否則中央不會作出是次決定。
譚惠珠指香港無剩餘權力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建立國安機制和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職權,並無違反《基本法》,而23條是指香港應自行立法,只是義務性的法律要求,一直沒有排除中央可做任何維護國家主權的舉措,認為國安法正是深化對「一國兩制」的理解。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譚惠珠又指,除了國防外交,並非所有事情都是香港的自治權,中央可行使主權、任命官員,又提到有人以普通法看《基本法》,認為《基本法》沒有寫的就可以做,例如公民抗命、公民提名,認為這是扭曲香港的高度自治,強調根據《基本法》20條,香港不存在剩餘權力。
劉兆佳:國安法可誘使反對派內訌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香港「長治久安」將會是中央日後高度關注的一點。他指,回歸以來香港長期處於管治困難、外來力量干涉之下,特區政府長時間處於弱勢,港人對於國安的意識、責任感不足,訂立國安法可以減少外部反華、反中勢力與香港勢力勾結的機會,弱化其積極策劃角色。
此外,劉兆佳認為國安法可阻隔香港作為滲透、顛覆基地,外部勢力在港日後會受到愈來愈不利的法律約束,反對派也再不能以立法會作為反共反華的基地,區議會的活動也會有限制。自此,反對派在香港動員能力會大幅下降,大部分人不敢與反對派走得太近。最後,反對派會出現內訌,在鬥爭策略、中央關係、與政府及愛國派的關係、與外國的關係等,出現分歧,愈來愈不成氣候;激進、港獨派也會愈來愈得不到支持,從而邊緣化。
他認為,國安法表明中央決心對香港實施全面管治權,更好駕馭和改變香港政治體制、公務員隊伍,形成強而有力的團結力量,領導對抗內外敵對勢力,吸引更多人加入愛國陣營。
國際法學者安東尼.卡蒂(Anthony Carty)指,香港去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暴力程度已超出警隊可處理的上限。美英等國家對於國安法評論,指這是廢除高度自治,無視《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是沒有根據,以及對於香港暴力事件的漠視。他又指,宣傳、醜化、詆毀和誹謗一個國家,以及散播恐慌和煽動他國內部不和等行為,都違反國際法,強調中西方在兩種語系、文化背景之下,都需要有耐心互相理解。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1997年香港回歸時候,香港法律制度的根本規範(Basic Norm)由港英殖民地時代英國的不成文憲法為基礎,轉移為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1997年後香港法治的根本規範,既不是基於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也不是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而是基於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雖然《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第31條制定,但憲法第31條並不是制定《基本法》的惟一法理依據,而是整部中國《憲法》,整部《憲法》都是有效及有約束力。
陳弘毅認為中國的《憲法》整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而憲法中某一項條文是否直接在香港實施或執行,則視乎該條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包括該條文是否與《基本法》的條文有所矛盾因而不直接在香港實施。例如《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但由於香港《基本法》第5條則寫明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所以香港不實行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
陳弘毅又指,《基本法》確立一國兩制的憲制架構,「兩制」前提是「一國」,香港居民必須尊重在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並承認其合法性,不應該從事破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也不應該進行危害祖國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