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鄭若驊:全依普通法行文不切實際 日落條款多此一舉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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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上月通過實施港區國安法,引起社會關注。大律師公會上周五(6月12日)發聲明,要求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條文及其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處理、設日落條款於本地自行訂立國安法例後失效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4日)發表網誌,不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她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此外,日落條款的建議是多此一舉。
鄭若驊指,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她認為,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的,但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
她引述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6月8日的發言指,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就日落條款的建議,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她指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