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林鄭簽署條例 明日刊憲生效 籲市民自覺尊重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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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上周四在立法會三讀通過,特首林鄭月娥(11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國歌條例》,條例明日刊憲公布,並即時正式生效。林鄭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港府應有之義。

特首林鄭月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國歌條例》,條例明日刊憲公布,並即時正式生效。(政府新聞網)

林鄭月娥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認為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她提及,為了讓下一代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