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鄭若驊:基本法確立「一國」是實行「兩制」的根本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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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多名官員於《紫荊》雜誌4月號撰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撰文中指,《基本法》將「一國兩制」的劃時代構思變成現實,又指中港兩地根據《基本法》第95條簽訂許多創新安排。

一國基礎上行使高度自治 兩制下保持資本主義制度

鄭若驊表示,《基本法》將「一國兩制」的劃時代構思變成現實。她指《基本法》第1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確立「一國」是實行「兩制」的根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皆源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在「一國」基礎上,香港特區獲授權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受惠於「兩制」,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原有的生活方式、經濟、貿易、金融及法律制度,並保障私有產權、基本自由及權利。

《基本法》確保香港特區獲授權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資料圖片)

第158條授權人大解釋《基本法》

鄭若驊指,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特區法院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但如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相關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香港特區法院有約束力,但在作出解釋前的判決則不受影響。

根據《基本法》第159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則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區。第159條規定任何對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針相抵觸。

第95條之下 中港簽CEPA等多項安排

特區政府成立23年,中港兩地訂立了不少協議。鄭若驊指,兩地根據《基本法》第95條簽訂多項創新安排,包括2019年1月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及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此外,2003年兩地已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支持香港商界在內地市場蓬勃發展。鄭若驊稱,CEPA充分體現「一國」是「兩制」的最強後盾。

中港兩地在2003年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正是《基本法》第95條框架下的產物。(資料圖片)

鄭若驊《透過妥善落實基本法及“一國兩制”開拓更美好未來》全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0年4月號:

編者按:

在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之際,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應邀為《紫荊》雜誌獨家撰文。全文發表於《紫荊》雜誌4月號,現提前分享如下:

2020年適逢《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頒布30周年,撫今追昔,正是一個分享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成功落實情況,重溫“一國兩制”初衷的時機,希望藉此促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認識。

基本法將“一國兩制”的劃時代構思變成現實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基本法,並在同日作出《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基本法以法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這個完全源自中國的創新構想,將“一國兩制”的劃時代構思變成現實。基本法第一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確立“一國”是實行“兩制”的根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皆源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在“一國”基礎上,香港特區獲授權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受惠於“兩制”,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原有的生活方式、經濟、貿易、金融及法律制度,並保障私有產權、基本自由及權利。

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當然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但香港特區獲授權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一直根據基本法的一般授權或中央人民政府按情況而定的具體授權,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和體育以至司法互助等不同領域,積極與外國國家及地區保持和發展關係,並且訂立多項國際協議。“一國兩制”更讓香港特區能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參與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會議,活躍於國際舞台上,參與相關的國際事務,作出有意義的貢獻。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一部分

基本法作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和其他全國性法律一樣,其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香港特區法院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但如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相關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香港特區法院有約束力,但在作出解釋前的判決則不受影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制定的解釋機制十分周全,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該機制既保證香港特區法院可行使獨立司法權,同時亦確保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在全國都有一致性的解釋。

由於基本法實施的“一國兩制”是一個全新的里程碑,在回歸初期,香港特區不少人士包括法律專業人士都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抱懷疑的態度。但回歸以來的五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讓香港人逐漸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一部分,亦是人大常委會源於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的固有權力。同時,由於香港特區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同樣重視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雙方解釋的差異遠較想像中少,有的時候甚至殊途同歸。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則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區。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對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針相抵觸,充分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內地和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簽訂多項創新安排

基本法頒布30年,香港特區成立23年來,充分善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在兩地的民商事法律及司法合作領域方面,內地和香港特區充分兼顧兩地法律制度的分別,並借鑒不同國際制度下的安排,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簽訂多項創新安排,包括七項有關內地與香港特區民商事法律合作安排,涵蓋各類司法互助。

較近期簽訂的合作安排包括2019年1月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可執行判決的範圍較2019年7月2日通過的海牙判決公約更全面、廣泛及豐富。在此安排生效後,香港特區其中一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判決將可在內地得以執行,香港是唯一一個有這種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另一項近期的安排便是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此安排在2019年10月1日生效,讓香港特區成為內地以外首個及唯一司法管轄區在作為仲裁地時,由合資格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香港特區得以成功爭取與內地率先簽訂上述突破性安排,主要由於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兩制”同在“一國”之內。

憑藉“一國兩制”的優勢,早於2003年,香港特區便與內地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屬循序漸進式的框架安排。17年來,內地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給予香港商界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方面的優惠待遇,遠超其給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待遇,《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一直支持香港商界在內地市場蓬勃發展,充分體現“一國”是“兩制”的最強後盾。

憲法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根本,為完善落實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我們必須加強憲法和基本法教育,讓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能準確認識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掌握“一國兩制”的精髓,積極參與投入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建設,讓香港能在“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政策的落實和發展中發揮其獨特作用,把握新機遇,透過妥善落實基本法及“一國兩制”,開拓更美好的未來。

(大小標題為編者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