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梁美芬質疑台方派人押解陳同佳 憂開壞先例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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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經民聯議員梁美芬今日(22日)回應台灣當局將派員押解陳同佳一事時指,對於台方將來港派員押解陳同佳,表示對此做法「好大保留」。她解釋,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在司法協助的情況下,應該透過司法互助形式處理。雙方則要討論及同意法律原則,例如是否執行死刑。她稱如果台方可以派員押解,其他地區都可以派員來港押解在當地被通輯的港人,不論該港人的行為在香港是否犯罪,故此她認為台方做法的行不通,亦與投案或自首是兩回事。

台灣明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資料圖片)

梁強調,港府絕對不能同意台灣提出的做法,讓沒有司法互助的管轄區派員來港直接押解,「那與任何其他陌生管轄區的警察派人員直接來港跨境執法一樣」,嚴重侵犯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她又指,對台灣是否有公平公正審訊極有疑問,「他們會否屈打成招迫他承認在港預謀」?她批評台灣朝令夕改,一時一樣,雖然陳同佳犯了罪,但也得確保審訊公平公正,「不能讓台的警察在香港直接抓人,台灣警察在港無執法權,必須符合香港的法律」。

梁美芬續指,司法互助要基於相互尊重及信任,而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強調法治精神及司法程序。他認為陳同佳已經過香港整個審訊程序,在香港部分的案件已經跟照香港法例處理。而且香港是行行為地法,意思是行為需要發生在香港,香港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她引述台方指香港對陳同佳涉嫌殺害潘曉彤有管轄權的講法,是不符合香港普通法及行為地法原則。而台方堅持香港未完成查案,香港政府就應要謹慎地確保該香港永久性居民赴台受審時,能否有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