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修例】消息:終極修訂不再讓步 「回港服刑」將成下個焦點
《逃犯條例》修例準備「直上」立法會大會審議之際,政府昨日公布將刑期門檻大幅提高至7年等3項進一步修訂,嘗試釋除社會的疑懼及紓緩反對聲音。外界關注,港府還會有第三次修訂嗎?掌握情況的政界消息指,這次已是終極修訂,因為按例港府6月1日便要將修訂案提上立法會,「不會再有時間研究其他修訂」,而且「改完又改」亦會給人兒戲的觀感。
消息又指,政府樂意考慮將被移交的疑犯安排回港服刑,認為此舉屬破格性,但因問題較複雜,研究需時,預料是未來重點工作之一。
今次已是《逃犯條例》修訂自今年2月提出以來,第二次修改內容。3月26日,政府舉行「三合一」記者會,宣布作出兩項調整,包括將適用移交刑期門檻由1年提升至3年,以及剔除46項罪類中的9類罪行,包括涉及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環保公眾衛生、虛假商品說明等與商業有關罪行。
政府昨日提出的修訂,涉及三方面的共六項額外措施:
第一方面,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
---適用移交的罪行刑期門檻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視乎個別個案,在移交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
---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
---研究讓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
---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包括以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作處理。
政府樂意接受疑犯回港服刑建議
被問到是否最後微調,不會再改動?李家超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綜合意見後認為已是最適合的方案。而掌握情況的建制派人士亦指,政府這次已屬最終修訂,直至通過修例前都不會再有調整方案,原因有三:
一,港府準備6月12日將修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及審議,按例若有修訂案,必須在6月1日或之前提交,故現已無時間再研究其他修訂建議的可行性;
二,港府認為可作修訂以釋除公眾疑慮的,都已做了,其他建議方案都在實際執行上不太可行。
三,修訂案不是隨便提出,需經嚴謹考量,倘「改完又改」會給外界兒戲的感覺。
不過該消息人士補充指,雖然政府不會作微調,但會積極考慮爭取被移交的港人疑犯,定罪後可回港服刑,這種做法以前從未有過,算是一大突破。不過,爭取港人疑犯回港服務,要處理的問題相對複雜,研究需時,目前還未有定案。
李家超昨30日)表示,認同港人日後在外地定罪及判刑後回港服刑的方向,稱由於現行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並不適用於內地,政府會待草案通過後,與內地再作跟進。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將已移交的犯人回港服刑,當中涉判刑地區、犯人及香港,由於中央已表明支持香港的修訂逃犯條例工作,至少內地會樂意考慮,他相信「回港服刑」安排最終可成事的機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