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林鄭為商界加多一層保護罩 修例草案無寫明的機制…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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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政府終於在今日公布修訂《逃犯條例》細節,根據修例草案,剔除9項經濟犯罪,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才應用,以及只限處理可循香港公訴程序審訊的個案。但原來,林鄭政府為降低商界疑慮,還向商界代表承諾多加一層「保護罩」,確保不會輕易墮入法網,而有關機制並沒有在修例草案中列出來。
這層「保護罩」就是工聯會黃國健提出過的「由中央部委確認」機制。據了解,內地的引渡要求須由中央部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或中央其他相關部門)提出,省級或以下地方政府法院沒有這個權利,但這不會寫在法例上,只會以行政安排落實。
商界消息指,現時與香港簽署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都須由中央級別法院提出引渡,不過香港商界仍然擔心,將來修例後內地的地方法院亦有此權力,成為揮之不掉的隱憂,「因為有些縣官是山寨王,港商容易招惹麻煩,如果港府不承諾保障,商界好難放心。」
不過,這層保護罩並沒有白紙黑字寫在修例草案之上,而是日後以行政安排落實。而林鄭已向商界代表傳遞有關訊息。
今次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可謂困難重重。除了法律界和民主派反對,建制派商界亦紛紛表態,擔憂會誤墮內地法網。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曾公開表示,商界擔心因修例後會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土地交易等與商界有關的問題,強調商界對於逃犯條例「緊張過23條」。
經過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馬不停蹄與商會及商界政黨會晤後,終於敲定修例細節,惟商界最關注的第15項,即「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港府則堅持不剔除。港府規定內地中央部委才可提出移交要求,令省縣市不能輕易以相關罪行要求移交港商,降低香港商界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