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移交安排剔除九宗罪 包括破產法、公司罪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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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今日(26日)審議及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當中抽起9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才應用。
林鄭月娥表示,今次修例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處理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二是填補現時制度上的缺陷,令香港可以和其他地區作有效合作,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直言是受同理心、憐憫心驅使。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就修訂《逃犯條例》四出與香港各個商會會晤解釋。(香港總商會提供)

林鄭月娥感謝社會各界在諮詢期間給予政府大量意見。她強調,政府今次修例完善個案式移交機制,是參考許多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加拿大等地的運作,在當地行之多年的做法,目的都是為加強不同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潛逃罪犯。

她指,保安局局長及律政司同事為此承受巨大壓力,「為何還要做?為何要這個時候做?是受同理心、憐憫心驅使」。她指當局明白台灣殺人案對受害人家屬造成的悲痛,重申今次改例是基於政府完善刑事司法協作制度的決心,希望市民支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保安局在諮詢期間收到不同意見,包括3000份支持、1400份反對。局方與律政司於過去數週和不同界別人士介紹及解釋條文,當局考慮所有因素意見後,會把草案中長期協定及單一個案移交安排分開,長期協定的一切法律制度完全保留不變,個案移交安排只納入37項罪類,並提高門檻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罪行才應用。

未被納入的九項罪類包括:

1.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2.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5.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6.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7.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8.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9.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李家超指,保安局決定不納入以上罪行,考慮到香港現時簽定的20份長期協定並非每一份都納入46項罪行,另外有許多意見都不了解雙重犯罪原則的實際應用,局方相信在單一個案移交安排實際運作一段時間後,這些不熟悉會得以消除。

李家超強調,在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後,特區政府有全權決定處理與否,所用的人權或法律保障將與長期協定一樣:禁示政治目的移交、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死刑不能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移交到第三地方等等。

林鄭月娥指今次改例目的之一為處理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當局明白案中受害人家屬的悲痛。受害人母親向傳媒談起案件時激動落淚。(資料圖片/楊婉婷攝)

李家超:大部份罪行涉個人行為

由於台灣殺人案時限逼切,局方將於4月3日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以期盡快展開立法會審議工作。保安局已經收到台灣提出移送要求,待草案通過立即展開移送疑犯程序。

早前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剔除商業罪行,做法偏袒商界,林鄭月娥認為9項被剔除的罪類並非全為商業罪,亦包括個人行為。李家超補充解釋,局方考慮過所以意見,他舉例如「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證券及期貨交易」、「環境污染」、「國際性資金移轉」、「非法使用電腦」、「課稅」等罪都涉及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