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再與工總會晤 李家超:會聆聽商界意見並認真處理
撰文:羅家晴 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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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後,引起商界憂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積極與商界代表會面,今(25日)再聯同副局長區志光及政治助理劉富生,應工總要求會面,向在場逾60名業界代表和會員解釋條例修訂。
對於有業界反映,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建議指政府應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其他較具爭議的稍後處理。李家超回應稱,會聆聽商界意見並認真處理,但他強調不能破壞現時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並且行之有效的移交逃犯協定。
工總引述李家超表示,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訂明由政府和法庭「雙把關」,以及移交逃犯必須符合雙重犯罪、一罪不能兩審、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的罪行不移交等多項原則。李家超強調,現時政府建議修例,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與任何和香港未有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刑事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都必須符合以上原則。
陳曼琪:修例是香港政府的事 不明白泛民為何要到台灣
對於李家超表示,考慮在《逃犯條例》修例上,剔除部分經濟罪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政府願意聆聽民意是好事,指出修例的原意是尋找公義,保障港人自身安全,在不影響修例的大原則下,法律文字表達是可以斟酌。
對於民主派多次到台灣遊說當地的政黨、立委和陸委會,陳曼琪直指修例是香港政府的事,亦不是修改台灣的法例,不明白泛民為何要到台灣。她認為各界應宏觀地看待是次修訂,認為香港有普通法為引渡把關,有關人權、政治罪行亦不包括在條例之中,不過她認為政府可向社會多加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