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查錫我指仍有兩處疑點 倘有新證據 廉署會再調查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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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UGL公司5000萬元,律政司昨日(12日)發表聲明,表明決定不作檢控,調查結果已獲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認為,該案仍有兩處疑點存在,認為律政司須明確交代。他強調,即使目前已結案,但倘市民有新證據交予廉署,廉署會重啟調查,指出過去不少案件都是接獲新證據後,向涉案人提出起訴。
查錫我:「沒有『不同意』唔代表批准」
查錫我指出,案件表面上明顯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的可能罪行。根據律政司昨天的聲明,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款項,或行為上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查錫我認為,律政司有關講法不清晰,他指出由於戴德梁行是上司公司,應有會議記錄清晰記低,戴德梁行是否同意梁振英收取款項,他又說:「沒有『不同意』唔代表批准」,認為律政司需向詳細交代有關論點。
另外,由於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梁振英在成為特首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查錫我指出,梁振英在UGL案有潛在利益衝突,他解釋雖然梁振英在擔任特首前簽署協議,但在特首任期內仍繼續收取款項而不申報,而根據報道,戴德梁行有競投香港政府項目,因此查認為梁須作出利益申報。
查錫我強調,即使目前已結案,但倘市民有新證據交予廉署,廉署會重啟調查,他指出過去不少案件都是接獲新證據後,向涉案人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