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建議被指無牙老虎 外地罰則有幾重? 可直接影響官員仕途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就《檔案法》立法發表諮詢報告,提出多項保存政府檔案的建議,惟對違規者懲處問題一概略過,當時《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解釋,擔心施予刑罰會影響公務員士氣,又指倘若疏忽處理文件也要負上刑責,會「好大件事」。
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今(10日)與傳媒茶聚時直批廖的說法誇大其詞,又指海外就《檔案法》立法時,都有制定罰則,倘香港《檔案法》沒有有關規定,會變成「幾乎絕無僅有的例子」。《香港01》記者翻查資料,紐西蘭、澳洲、英國及新加坡等,公職人員違反當地《檔案法》均會受到不同程度懲處,內地更列明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朱福強認為,如《檔案法》不設罰則,將與行政指引無異,失去立法的本意,讓法例變成「無牙老虎」;對於法改委指罰則會打擊公務員士氣的說法,他質疑,如沒有罰則,公眾將對公務員處理檔案缺乏信任,最終結果是政府失去威信,「仲衰過依家冇立法。」
究竟外地對違反檔案法有何罰則?《香港01》翻查世界各地發達國家的「檔案管理」法例,發現相關罰則不輕。
澳洲可罰款4200澳元
澳洲根據《1983 年法令》,對聯邦檔案作出某些特定行為可招致刑事制裁。這些特定行為包括不按照法律或澳洲國家檔館規定及慣例,而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移交、更改及損壞聯邦檔案。任何人令已超過 15 年的聯邦檔案有所增補或更改,亦是違法。根據《1983 年法令》第24 及26條所訂罪行,刑罰均為 20 個罰款單位(penalty unit)。根據《1914 年刑事罪行法令》(Crimes Act 1914)第 4AA 條,一個罰款單位的款額為 210 澳元;即可判處4200澳元,相當於超過2萬港元的罰款。
中國大陸用重典 最高監禁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損毀、丟失、擅自抄錄、塗改檔案、玩忽職守導致檔案損失等行為,可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需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事責任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包括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兩種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加坡《圖管局法令》朂高可判監12個月
新加坡以《圖管局法令》規定,凡認為具有國家意義或歷史意義的公共檔案,按規定需交予新加坡國檔館看管及掌控;任何人未經新加坡圖管局授權,不得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人所管有或掌控的任何公共檔案,亦不得授權他人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檔案 。法例列明,塗污任何公共檔案,或毀壞、除去或以其他方式損壞公共檔案,即屬罪行,可處不超過 5,000 新加坡元(約2.8萬港元)的罰款或不超過 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處。
英國公職人員違法或遭國會譴責損仕途
英國方面,由於遵循「西敏寺制度」和「議會無上權威 (omnipotence of parliament)」,並無罰款或監禁規定,但對於違法公職人員,議會可點名譴責,處罰或會影響有關公職人員仕途。
根據《2000 年法令》,資訊專員(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如認為某主管當局的作業方法不符合守則的建議,而有關檔案乃屬 《1958 年法令》所指的「公共檔案」,則他可在諮詢公共檔案主管後發出「作業方法建議(practice recommendation)」,指明尚未符合《大法官守則 》,並向國會提交報告,提出負面評論。有關措施被視為會影響相關公職人員的聲譽和升遷機會,達到阻嚇效果。
紐西蘭禁違例者進入檔案館
紐西蘭《2005 年法令》規定,每個公共辦事處及地方主管當局必須按照「正常審慎」的業務程序儲存及管理完整和準確的檔案 ; 除獲總檔案主任(Chief Archivist)根據《2005 年法令》授權外,任何人不得處置公共檔案;而每個公共辦事處亦要將存在25年以上的公共檔案,交由總檔案主任或紐西蘭檔案館掌控。
法例列明,不論故意或因疏忽,任何人損壞公共檔案、又或在並非按照法令規定的情況下處置或銷毀公共檔案,即屬犯罪。《2005 年法令》訂明,就個別人士而言,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紐西蘭元(約2.65萬港元),而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 (約5.3萬港元)紐西蘭元。任何人就該等罪行被定罪,除被判罰款5,000 紐西蘭元(約2.65萬港元)至 10,000 紐西蘭元(約5.3萬港元)不等外,被有可能在某期間內被禁止進入紐西蘭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