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需指定地點申請 交住址就業證明 有效期五年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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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將於9月1日起接受合資格港澳台居民申領居住證,國務院辦公廳發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透露居住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申請人需要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資料證明,並到指定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申請。

港人內地居住證的實施,意味著在內地長期生活的香港人,可享有包括教育等多項內地居民的福利,形同擁有一張內地身份證。(視覺中國)

居住內地半年以上 未滿16歲者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列出21項條文,指出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即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16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辦法指,申請居住證時,除填寫登記表,提交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亦要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法表明,如居住證持證人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等4種情況,居住證將宣佈作廢。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費,但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居住證有效期限為5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