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地契續期|政府拒納議員建議訂明地政署長有完全酌情權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於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建議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並以「負面清單」形式列出不獲續期地契。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2日)開會,有議員建議將「政府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的有關字眼,訂明於草案,但當局詢律政司後,認為毋須作此做法。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解釋,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政府土地代理人,已有權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相關權力基礎已在《基本法》及土地政策上賦予,法庭過往判例中,亦認同署長有完全酌情決定權,對政府租契或其他土地文書事宜作決定,包括是否續期,因此無需要透過草案另行賦權。
她續稱,今次的草案為精簡地契續期方式,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為租契續期的原有酌情權,不受草案影響或削弱。她重申,基於多重考慮,當局不建議訂明相關字眼,以免對日後的法律情況造成不確定性。
本身是律師、選委界議員簡慧敏引述過往一宗案例中,法院判詞提到,當局訂明地政總署署長的權力會較好,不明白為何不在草案中列明。何珮玲重申,法庭對地政總署署長在處理政府土地事宜時,很大部分情況都會接受,署長可行使相關的酌情權、及作為業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