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上學院條例》修訂 倡局長獲頒學位權力 DQ條件刪補救後情況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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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直計劃修訂《專上學院條例》以加強對自資院校的規管,根據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針對取消院校註冊的條件,原有修例建議學院在「採取補救措施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能令局長滿意,可被取消其註冊,新方案則刪去有關要求,只建議如學院未能在局長指定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令其滿意的解釋及補救措施等,可遭取消註冊。
教育局指,計劃明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及公布更新的院校評審指引,於2026年內正式實施。
為加強自資院校的規管架構及管治工作,教育局提出修訂《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2020年就修例建議公開諮詢後,再提出修例方案。
比對幾年前提出的修例方案,當時提出批准學院頒授學位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授予常任秘書長,根據新一份立法會文件,教育局提出將有關權力轉授予局長。當局亦建議,局長在考慮有關界別的人力需要、有關課程的可持續性、有關學院的策略計劃和過往營辦紀錄,或其他相關因素後,可以拒絕批准開辦課程的申請。
教育局在文件指,為設立統一規管自資院校的架構,建議學院管治架構的法定要求,由原來的4層架構精簡為2層架構,廢除成立校務委員會和院務委員會,同時亦要求學院的校長和副校長作出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