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暴】沒有說「不」的權利?比起妻子,我更像性愛玩具

撰文:女人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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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像被強暴,他還是選擇做下去」你知道什麼是婚內強暴嗎?當我們探討性侵、性暴力時,家庭單位裡的性別暴力,也是我們必須正視的議題。

撰文:女人迷編輯Audrey Ko

在 vox 上看到一篇讀者投稿——《我們必須談談婚內強暴》:

「我們結婚八年,此時此刻,我正與我的先生坐在婚姻諮詢診療間。我用盡我最大勇氣,吐露我最深沉與最害怕的事實:

當我與先生發生性行為時,我常覺得被強暴。

非經同意的性行為,讓我非常難受,某次完事後,我從床上立刻衝到浴室,開始乾嘔。我一一告訴我面前的診療室,這些年我們相處的細節。

「我的先生聳聳肩,眼神蠻不在乎,他說:『她總是太戲劇化。』他的回答並不會讓我訝異。當我跟他討論我的感受時,這一向都是他回應我的標準態度——他認為我的反應過度,而他的性需求合情合理。」

「我把我們拖到婚姻諮詢診療室,因為我已經無法忍受我們婚姻關係裡,逐漸流失的情感親密。診療師給了我們一些建議,包含追蹤與理解感受、充滿愛意而不帶下一步預期動作的撫摸,我的先生顯然感到不滿:

你想要的這些很複雜又困難,我辦不到。但我要的東西很簡單也很快,為什麼你不能直接給我就對了?

「我屈服了,因為當下,我覺得我並沒有任何選擇。」

非經同意的性行為,讓我非常難受,某次完事後,我從床上立刻衝到浴室,開始乾嘔。(VCG)

婚內強暴,發生在家庭單位裡的性別暴力,踩在公領域與私領域的模糊界線上,一直都是強暴的灰色地帶。言語與行為交織的慢性暴力,常讓當事人痛苦不堪,往自己身上咎責。

當我們談論#METOO時,我們談權勢性侵,我們談職場與校園的性別暴力,同時,我們也必須談一談婚內強暴,這個經常被忽略的議題。

從鄧如雯殺夫到「性愛玩具」式的妻子想像

你同意,進入婚姻關係,等同承諾往後的親密行為嗎?

1970 年以前,少有法律制度允許在婚內起訴強暴,社會普遍帶有「妻子從屬丈夫」的文化期待;而在第二波女性主義針對身體與性自主權的努力後,二十世紀以來,多數國家已把婚內強暴納入法規,明定犯罪。但社會仍普遍存在輿論壓力——認定婚姻關係中的任何一方,有履行性行為的「義務」。

看看台灣的例子,1993 年的鄧如雯殺夫案,就起因於鄧如雯長期承受家庭暴力與婚內強暴,殺死其夫,而後自首。鄧如雯案,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家庭暴力與婚內強暴的議題始浮上檯面討論,也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當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有需求,而另一方並不想要,應該怎麼討論與溝通?(VCG)

雖有法條保護,但在當代,更多婚內強暴的情況是更幽微的,當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有需求,而另一方並不想要,應該怎麼討論與溝通?

投稿中寫到,即便意識到自己說不的權益,拒絕仍是非常困難,且要開口與人談論「婚內強暴」的現象,總是難堪:

「我先生知道我並不想要,我先生知道我因為我們遺失的情感連結而痛苦,我先生知道在這過程,我感覺像被強暴,而他還是選擇做了。他寧願我面無表情,他也要滿足自己。我知道他確實能從這樣缺乏互動的性行為中得到滿足。我們甚至討論『你可以幹我,但你不可以親我』,這樣非自主意願的性行為,讓我懷疑我們的婚姻,讓我覺得自己像性愛玩具,讓我失去了自己。」

「我是個教授,我傳授女性主義理論,我在課堂與家庭教育貫徹女性主義精神,我同樣在男性掌權的領域取得成功。但是,在婚姻關係裡,我仍然不停屈服於非自主意願的性行為,女性主義理論並未拯救我,儘管我清楚意識到自己有說不的權益,但我感受到的文化壓力始終都是:一個妻子有義務滿足自己的丈夫,無論她的感受如何。」

婚內強暴的感受,更可能是許多女性共有卻難以啟齒的經驗——說不出口的「我不要」、害怕說出口的「我不要」、說出口擔心傷害對方的「我不要」、說出口卻無效的「我不要」。而在亞洲談「性」語言、經驗、資源的集體匱乏之下,開口可能又變得更加困難。

婚姻關係中的任何人,都沒有發生「性行為」的義務

我們必須用新的角度討論婚內強暴,不僅著重在肉身虐待與脅迫暴力(即是我們一般熟知的家庭暴力),更要去談違反個人意願造成的潛在傷害。後者造成的傷害,雖不可視,卻同樣會造成對個人的嚴重影響。

我們必須去看婚姻關係與親密關係裡的對等與民主,是否存在?當老公在親密關係裡未獲得滿足,人們會說他「好可憐」;而當老婆提出對親密關係的疑慮,例如我現在不想做,我不喜歡這樣做,可不可以不要做⋯⋯等,人們會責備她「太自私」。

這類輿論透露的,是我們對婚姻與親密關係的蒼白想像,我們預設了婚姻關係必定伴隨著性行為,而性行為的存在是為了滿足某一方的需求,而不是讓雙方快樂;而在異性戀愛情關係裡,女性經常處於被宰制/被控制/被疼愛/被照顧的矛盾位置,也因此,親密關係裡的「拒絕」,反倒更加困難。

我們預設了婚姻關係必定伴隨著性行為,而性行為的存在是為了滿足某一方的需求,而不是讓雙方快樂。(VCG)

社會學家 Giddens 於《親密關係的轉變》中曾提到,「人際關係中還有各種威迫式的影響力,顯然不一定要用身體暴力的形式呈現。比如說,有人可能會傾向用情感或語言來虐待對方,如何避免情感虐待,可能是雙方維持平等權利關係時最困難的一面,但是此中的指導原則顯然是:尊重對方的獨立觀點及其個人特質。」

張娟芬於《人盯人式的父權》文章曾精彩剖析父權與異性戀關係的交互作用,「在父權框架下,男人的情慾驅力強化了他的成就動機。女人的情慾驅力卻摧毀了她的成就動機,強化他的依賴意識、次等意識、被保護意識……父權還有另一種面貌,那就是在異性戀關係裡規範著私領域,控制者是丈夫、男友,被控制者是妻子、女友,這是一對一的控制,我稱之為『個別化的父權』。」

女性擁有說「不」的權利,並能將其強調或實踐,某種程度能瓦解父權賦予男性的宰制權力,促成關係間的民主,這點需要伴侶雙方的高度自覺,拋開性別角色分派的腳本,去好好地談,我作為一個人,我作為我,我想要什麼。

愛是抽象名詞,但婚姻是實際落地的日常生活,許多人說,結完婚後,才是開始,那倒是真的。兩個人組成一個家庭單位本就不容易,最基本的,拿掉性別角色的預設立場,理解與傾聽對方的需求與感受,對焦彼此對親密關係的理解與想像,大概能更順利的走在讓彼此都自在舒服的路上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女人迷」,原文:【性別觀察】「比起妻子,我更像性愛玩具」為什麼我們該談婚內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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