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涉大灣區海上風電保險案 4000萬設備墮海 保險公司該賠付?

撰文: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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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法官譚學文審理的海事案件中,這一案件有些特別——一台購置價4100萬元的海上作業新設備,花費了36萬元保費購買了全額保險,卻沒想到購置不到4個月、用於項目施工不到2個月就意外墜入海中,而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該案是首宗涉粵港澳大灣區海上風電保險案,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如何作出公正的判決並發揮「首案」的示範效應,成為擺在譚學文面前的「考題」。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保險公司二審撤回上訴,根據一審判決賠償4000餘萬元。「該案的審理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清潔能源結構優化和綠色產業發展,服務國家『雙碳』戰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譚學文說。

新設備墜海申請理賠遭拒

海上風電是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重點領域。海上風電平台科技創新含量高,建設維護成本高,而海上風電項目施工環境複雜,一旦發生事故,損失金額通常比較高昂。

2021年3月,廣東萬泰吊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公司)以4100萬元總價向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一台ZCC18000型號履帶吊,雙方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記載「配置說明為主機、超起重型主臂102米,超起輕型臂(海上風電)132米。」

2021年4月20日,萬泰公司就該設備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機械保險,總保費金額36.09萬元。保險合同載明:保險類型為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主險)+附加碰撞、傾覆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操作人員保險(雇主),保險金額4100萬元;保單主險擴展標的因河道陷入等涉水作業而淹沒導致的損失,岸邊、橋樑、碼頭、船上施工作業中導致的保險事故損失。

隨後,該設備在廣州市南沙糧食通用碼頭被組裝並安裝在海上風電安裝平台「升平001」上,被運往惠州港口,投入某海上風電項目作業。

沒想到意外來得如此之快。2021年7月,在惠州港口海上風電項目施工現場,「升平001」平台在進行插樁作業時發生樁腿穿刺船體傾斜事故,正在「升平001」平台停工待命的涉案設備隨平台沉入海中。

事故發生後,萬泰公司向人保蘇州分公司申請全額理賠,卻遭到拒絕。該保險公司辯稱,「怎麽證明落海的設備就是投保的設備?」「投保時並沒有說設備將用於海上作業,海上作業風險大,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投保人未盡到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5月底,萬泰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4100萬元及其利息。

涉案起重機。(羊城晚報)

法院支持原告訴請賠償額

由於案件涉及的爭議問題較多,賠償金額較大,雙方各執一詞,譚學文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均無果而終,只能通過公正的判決結案。

「本案的關鍵兩點在於,一是如何準確查明已落海設備系保險單承保標的;二是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盡到如實告知義務。」譚學文向記者介紹,涉案設備隨著海上風電平台「升平001」落海後,打撈難度大、成本高,至今仍未打撈出水,人保蘇州分公司抗辯落海設備並非承保標的。

為了查清楚事情來龍去脈,譚學文仔細比對設備內部型號、產品編號、出廠編號等信息,並核實設備裝車運輸、安裝的視頻監控等證據事實,認定落海設備與投保設備一致,原告對設備具有保險利益。

「涉案的起重機設備相對於在陸上作業,其用於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對保險人而言承保風險更大,投保人是否盡到如實告知義務非常關鍵。」譚學文說,鑒於原告在投保時已向被告提交的買賣合同文本中記載了「超起輕臂(海上風電)132米」等內容,被告在承保當時應當知道設備可能用於海上風電項目施工但未向原告主動詢問上述情況,廣州海事法院認為,原告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在等待判決的過程中,原告不僅承受著風電設備落海事故帶來的系列損失,而且還需繼續償還銀行貸款。在資金與經營壓力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當事人希望盡快解決糾紛的需求愈來愈迫切。如何使當事人盡快擺脫訴累,回歸正常生產經營?譚學文深入剖析案件各爭議焦點,撰寫了近2.5萬字的判決書草稿,經簽發後於2022年10月判決結案,支持原告4100萬元及利息全額訴請。判後,被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開庭前雙方達成和解,原告對利息作出讓步,被告撤回上訴。

「首案」背後的示範效應

「儘管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保險法比較成熟,但本案屬於海事案件,優先通過海商法進行判決。」譚學文說。

「海商法和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有所不同。海商法要求投保人主動告知,是接近無限告知義務,對投保人的告知要求比較嚴苛。」譚學文解釋,在該案中,投保人即原告在投保時提交的產品買賣合同中已載明海上風電,已盡到了無限告知義務,法院認為被告應當知道該設備可能用於海上施工,但被告沒有主動詢問,故認為原告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譚學文表示,「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海商法已經實施了近30年,正在征求修改意見,目前海商法的修改方向與這個案子是一致的。因為它把海商法上面的無限告知義務進行修改,誠信原則是雙向性的。就是說在投保人提供的數據信息已經足以讓保險人去了解真實情況下,我們就認為投保人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該案的裁判理念和未來海商法修改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也是一致的。」

譚學文表示,本案系首宗涉粵港澳大灣區海上風電保險案件,應積極發揮「首案」的示範效應。「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司法裁判促進海上風電行業健康發展,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清潔能源結構優化和綠色產業發展,服務國家『雙碳』戰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中山大學法學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郭萍教授。(羊城晚報)

專家點評

中山大學法學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郭萍教授:該案為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示範效應

隨著全球綠色浪潮以及「雙碳」目標的共同驅動,為實現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加快能源結構調整,以確保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海上風電發展迅速。因海洋環境及地質條件多樣複雜,海上風電作業面臨嚴峻的自然挑戰,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損失金額通常比較高昂,而且面臨較大安全風險。因此風電企業通常會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降低商業風險。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是決定和影響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與否的重要事項。

在首宗涉粵港澳大灣區海上風電保險合同案件中,被保險人採購新設備後不到4個月,用於項目施工不到2個月,發生了設備落海事故,造成4000餘萬元損失。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能夠查明事實,明確法律關係,確定被保險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且不因設備的租賃使用而影響其保險利益;根據事實和證據情況,綜合認定被保險人未違反告知義務,依法判決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該判決不僅有利於保護風電企業的合法權益,盡快擺脫訴累,回歸正常生產經營,確保海上安全;而且為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本文獲《羊城晚報》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