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佐敦|喬丹體育涉侵權打9年官司 法院今判敗訴賠35萬兼道歉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周三(30日),對美國前NBA球員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譯作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道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並向米高·佐敦賠償35萬元(人民幣,下同),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今後則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周三(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公眾號透露,對該宗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庭審環節中,原告米高·佐敦一方表示,在中國,原告的名字被翻譯為「邁克爾·喬丹」,簡稱「喬丹」,是中國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自1984年以來,內地多間媒體均對原告進行了大量和持續的報導。因此,原告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而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另外,被告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同樣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故構成共同侵權。
兩被告喬丹體育公司及百仞貿易公司辯稱指,「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的訴訟早已過了時效。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經過審理表示,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並對喬丹體育公司做出裁判。包括喬丹體育需連續三天在《中國市場監管報》、《體壇週報》、新浪網站主頁發聲明,澄清與原告的關係並公開賠禮道歉;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停止使用涉及「喬丹」商標,以消除與原告聯繫,停止侵害;喬丹體育賠償原告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喬丹體育應賠償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
法院表示,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米高·佐敦及Nike旗下以其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與喬丹體育在中國的侵權糾紛長達9年。早在2012年,米高·佐敦就控訴指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利用其中文名來做生意,同時還使用其作為球員時穿的球衣號碼「23」。
據了解,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6月,註冊資本45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設計開發、生產、銷售運動鞋、運動服裝、運動配飾、包袋、帽、襪等。
(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