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Air Jordan】中國喬丹體育終審敗訴 25類商標及圖形被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8日)就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終審裁決,喬丹體育敗訴,25類商標和圖形被撤銷。
《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判決書》表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終審結果是喬丹體育敗訴,撤銷了25類「喬丹+圖形」商標。
判決內容包括,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侵權糾紛始於2012年
前NBA球星Michael Jordan(米高佐敦)及Nike旗下以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與「喬丹體育」的侵權糾紛始於2012年。當時,Michael Jordan指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利用其中文名來做生意,同時還使用Michael Jordan作為球員時穿的球衣號碼「23」,炮轟:「訴訟關乎原則問題,也是為捍衛自己的名字,與錢無關。」
不過,當時法院一、二審判決均指「喬丹」僅為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Michael Jordan沒有必然關係,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裁定「喬丹」可以維持商標。其後,Michael Jordan對相關裁決上訴,但曾被裁定上訴理據不足而駁回。
「喬丹體育」反控告「Air Jordan」
時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Michael Jordan就控告「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上訴得直,Michael Jordan才得以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
「喬丹體育」其後亦曾反控告「Air Jordan」,稱其擅自將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侵害商標專用權,要求對方停止授權、索償30萬元人民幣,且需要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