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佐敦告贏內地「喬丹體育」 被納入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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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被山寨」在內地屢見不鮮,不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宣判NBA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就控告內地波鞋品牌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上訴得直,佐敦終為正牌貨吐氣揚眉,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
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上述商標糾紛案被納入其中。
據早前報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早前認定,Michael Jordan(內地譯名:喬丹)是美國知名職業籃球運動員,「喬丹體育」卻在多類商品使用「喬丹」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喬丹」的註冊申請。喬丹體育公司不服其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職產權法院。
北京知職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7日出的裁決,「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通常以「喬丹」指代Michael Jordan,「喬丹」已經與Michael Jordan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加上他曾代言多種與籃球運動沒有直接關聯的商品,知名範圍已不僅僅局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述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故此納入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中新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