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難辨】百威啤酒告贏內地山寨版 兩江西公司被判賠320萬元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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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美國的百威啤酒(Budweiser)在內地遭遇「山寨」。上海浦東張江高科技園區一間食品店內,出現一款與百威外形極相似的「Baiwanbeer」啤酒,整體裝飾以紅白搭配為主基調,罐體正面使用與正版同樣的老鷹、綬帶、麥穗、藝術字等要素,罐體上還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
百威將食品店與「Baiwanbeer」背後兩間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浦東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的兩間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320萬元(人民幣,下同),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圖為百威啤酒在內地部份註冊商標。(澎湃新聞)

原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訴稱,經授權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號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原告發現,被告食品店銷售的「Baiwanbeer」啤酒,製造商為江西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監製為江西藍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並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字樣。

百威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裝潢要素、罐體上突出使用的字樣,以及罐體正面和側面的「Baiwanbeer」字樣,分別侵害原告上述3個註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稱,百威啤酒自199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產品整體裝潢具有明顯的區別特徵。上述生產商、監製商的做法,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藍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合理費用80萬元,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

圖為案件庭審現場。(浦東法院)

兩被告公司互相「推諉」

被告柔情公司辯稱,被訴侵權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藍色柔情公司僅對啤酒進行灌裝,係產品的監製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構成侵權,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則辯稱,公司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原液生產者,被訴侵權的商標、包裝裝潢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與該公司無關,不應承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

正版百威啤酒(左)與被訴侵權啤酒(右)包裝相似。(01製圖)

法院認定2項商標侵權、1項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經整體和主要部份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涉案第18960795號商標在結構、色彩搭配、要素、構圖等方面均較為相似,加之原告涉案該商標具有較高的固有顯著性,經過原告長時間使用已然獲得較高知名度,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不易察覺到二者的細微差異,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罐體正面標識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還認為,被訴產品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二者構成近似,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至於被訴產品的「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並未將「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另外,經查並無證據顯示案外的「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參與或從事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活動。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