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漏報租金收入460萬、逃稅罪名成立 入獄7個月、罰款24萬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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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地產代理於3月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今日(4月19日)被判即時入獄7個月及罰款24萬元(每項控罪罰款2萬元)。

現年66歲的被告是持牌地產代理,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她承認11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及1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控罪。逃稅控罪中,七項為被告在2008/09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兩項為被告就稅務局索取其在2009/10及2011/12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及兩項為被告就申索扣除2014/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作出虛假陳述,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e)及(c)款。提交不正確報稅表控罪為被告在2015/16課稅年度報稅表少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0條第(2)(a)款。

被告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12個物業,其中10個物業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2008/09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沒有填報任何物業租金收入,而在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申報其中一個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稅務局曾就被告2009/10及2011/12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沒有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發出書面查詢,被告書面回覆指在該兩個課稅年度沒有任何出租物業。此外,被告分別在其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一張申請表格內就其出租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報稱她全年以該物業作居所用途。

漏報租金收入460萬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親自或委託地產代理為其10個出租物業(當中4個分拆為劏房)尋找租客,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銀行戶口內。另外,被告兩次虛報2014/15課稅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業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在其2008/09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合共4,605,711元,少徵收稅款共 534,840元。被告虛報以申索扣除的2014/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為10,534元,逃繳稅款1,7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此外,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即屬違法,每項控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梁鵬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