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應如何平衡行動效率和新聞自由?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中新社》訪問,談及警方修改《警察通例》當中的傳媒定義,並以此為標準在視為現場架設封鎖線,是為協助記者採訪。不過,觀乎警方修改定義後的十月一日示威活動,當日不少傳媒組織批評警方多次劃分「封鎖區」核查記者身份,甚至一度要求所有記者離開,有違曾經聲稱容許合資格媒體進入區內的承諾,令人質疑警方刻意阻礙採訪。記者和警察是衝突現場的「常客」,但兩者目標不一,有時更會造成矛盾——這值得社會思考,究竟應該怎樣平衡「採訪」的新聞自由和「執法」的行動效率?而作為擁有公權力、可以肆意拉起封鎖線的警察,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又該怎樣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警方上月底修訂《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由原本只需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改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廣播機構」認可的工作人員——換言之,警方不再借助新聞機構和記者協會識別記者,而是依靠政府新聞處和警方自身的判斷。
至10月1日網民發起的「月夕行動」——呼籲市民到銅鑼灣及多區聚集和叫口號等,是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傳媒定義後首個示威活動。在「封鎖線」外,除了部份未在名單上的網媒——如「紙光媒體」在場的三名記者中有兩人被票控限聚令,另有一名網媒記者因不足16歲而被警方帶回警署調查之外,大部份未經政府新聞處登記的「記者」被警方截停、登記資料後,基本上都獲放行;但在封鎖線」內,不少已經登記的「記者」反映,警方多次架設「封鎖區」,又要求記者穿上反光衣、配戴記者證,方便警員辨別身分,甚至一度要求所有記者離開該區,有違曾經聲稱容許合資格媒體進入區內的承諾,質疑警方刻意阻礙採訪。
警方一再強調,有關安排是為便利並協助真正的記者採訪,同時亦要顧及執法行動的效率,因為衝突現場不時有「假記者」阻礙警員執法;因此,除了修改傳媒定義,警方亦在《警察通例》的「如何配合傳媒工作」一章中,將原先「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加上「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的前設。不過,無論警方基於什麼原則作出上述修訂,在社會仍然嚴重撕裂的當下,相信短期之內仍難洗脫「報復傳媒」、「打壓採訪」的嫌疑。
誠然,對警方來說,當示威現場愈來愈混亂,甚至涉及暴動等嚴重罪行時,愈需要快速行動維持社會秩序,自然希望與記者在不影響警方人員的行動效率下,協調採訪活動。但在「月夕行動」中,即使在安全及無混亂的情況下,警方仍然不斷用「橙帶」架設封鎖線劃分市民和記者,並要求所有記者不得留在封鎖區內採訪;而在百德新街和記利佐治街一帶的封鎖區,有合資格記者試圖上前訪問和拍攝封鎖線內的市民,也被警員上前喝止或被傳媒聯絡隊以「行動需要」,並要求傳媒退後,將封鎖線「有咁遠拉咁遠」。
雖然警方多次強調有關修訂的目的,是以更客觀的標準,在警方的行動中,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並在不影響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作出便利傳媒安排;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回應修訂時,亦曾指出是希望以客觀、公平、高透明度的標準去分辨傳媒進入執法區,「真正採訪的記者,就可以在一些場景下行近一些工作。」
但從實際情況而論,警方行動實在難以完全服眾。因此,警方更需要公佈客觀、公平、高透明度的標準,來釐清「合資格記者進入封鎖區採訪」的權限和條件,定義「不影響行動效率」的前設條件,和界定「便利傳媒」的安排,平衡行動效率和新聞自由,避免將公眾的知情權拒於「封鎖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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