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洗錢案判刑1年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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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捲入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案,最高法院周三(26日)駁回上訴,陳被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新台幣(約38.3萬港元),須入獄。
去年,國務機要費在當局修法除罪後,陳水扁等7人獲判免訴,而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判刑2年,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150萬元罰金,陳致中妻子黃睿靚則被判刑10個月,併科罰金100萬新台幣(約25.5萬港元),緩刑4年。周三,最高法院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但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檢方已獲通知啟動防逃機制。陳致中夫妻遭扣案的洗錢財物816萬餘美元(約6405萬港元)沒收。
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針對陳致中、黃睿靚的量刑,未逾越刑法減刑的幅度,此部分屬於法院行使刑罰裁量職權的範圍,駁回兩人上訴。
至於吳淑珍就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犯洗錢罪部分,更二審認為吳沒有正當理由就不到庭,為一造辯論依洗錢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認為,根據高雄長庚醫院去年3月診斷證明書,及更二審審理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的變化,吳淑珍是否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的部分有疑慮;又指更二審未審酌吳的病況特殊,並查明釐清有無正當理由,就逕行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的訴訟程序可議,且有判決理由不備、調查職責未盡的違法,遂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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