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 台灣檢方不上訴陳水扁吳淑珍免訴確定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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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更二審以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後決定全案不上訴,扁、珍免訴確定。

台灣《中央社》報道,吳淑珍、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另涉洗錢,各判刑2年、1年、10月,僅黃睿靚獲緩刑4年,檢察官就此部分也決定不上訴;不過,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均不服判決結果,已於9日提起上訴;蔡明哲判刑4月,也已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

台灣總統陳水扁(左)副總統呂秀蓮(中)和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右)在2004年3月18日的競選車隊穿過台灣台北的城市街道,他們向支持者揮手致意。(Getty Images)

本件判決有罪部分,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更二審認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陳水扁和他的妻子吳淑珍於2004年3月20日在台北進入投票站投票。(Getty Images)

陳致中犯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分別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此外,蔡銘哲明知他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財物,予以寄藏,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高等檢察署收受更二審判決後研議多時,認為免訴部分是因為法律變更,日前決定不上訴;其餘部分則尊重法院判決,同樣不上訴。

陳水扁於2001年6月3日在德薩斯州休斯頓的美粒果球場觀看休斯頓太空人隊和洛杉磯道奇隊的棒球賽時豎起兩個大拇指。(Getty Im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