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老闆凌虐員工幼女 剃光頭、飲尿、逼口交 自稱同性戀圖脫罪
台灣曾獲「桃青領袖傑出獎」的桃園王姓男子,2017年7月起涉嫌猥褻凌虐員工的5歲女童,不僅把她剃光頭、逼喝尿,手淫後還射精在她臉上,種種變態行徑,檢方起訴痛斥他令人髮指;審理時,王責自稱是「同性戀」,抗辯其行為不是為了滿足性慾,法院不採信,依加重強制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罪等判他12年徒刑。
檢方調查,28歲王男在桃園龍潭經營即期食品店,雇用單親媽媽為店員,他則主動說願意24小時替她照顧女童。受雇員工不疑有他,把小孩送給他看管,但短短1個多月期間,女童卻遭百般凌虐,被打成熊貓眼甚至剃成光頭。
檢方還查出,王以每天一次手淫後射精在女童臉上、命令替他口交、舔肛門,甚至拿海綿暗藏牙刷插入女童下體等方式性侵,更逼她全裸、狗趴在地不准睡覺,還用刮鬍刀剃成光頭,強逼喝下他的尿,檢方前年11月依對未成年女子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王,求刑20年。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抗辯說,自己為同性傾向,所以其行為並不是為了發洩性慾的猥褻行為,但院方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的保護法益重點在於,被害人對於自己性自主權,避免受他人色慾關聯行為侵犯。
而行為人滿足自己慾望的行為,並不一定與性向必然相關,不論同性、異性甚至跨性別間,其所謂強制猥褻行為,可能出於吸引,但也可能出於宣示權力支配關係,或是羞辱、霸凌被害人等,不採信王辯詞。
法院並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考量王男行為手段並綜合評價,認為已犯妨害幼童發育罪,依法判刑1年2個月,另依5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從3年4個月至4年,一共5罪判處王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至於女童母親部分,法院認為她有積極介入阻止王男,且無法證明有和王犯意聯絡等,判處女童母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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