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堅稱看過男性下體被同學嘲笑 老師查問揭曾遭父親好友逼口交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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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市一名國小女童在2018年間上健康教育課程時,向同學稱看過男性生殖器,而被多名男同學嘲笑、言語攻擊,學校教師發現後,女童還向教師堅稱「有看過,叔叔給我看,還叫我吃、舔」,教師驚覺狀況不對,進而得知女童疑遭父親的潘姓友人性侵,教師向家長與校方反映。
檢警調查,潘是女童父親好友,與女童父母一家同住,潘在2016年8月間,趁女童家中沒人時,二度強逼女童口交,潘事後否認涉案,台中地院依對未滿14歲犯強制性交罪,共二罪,各判8年,應執行10年。
判決書指出,2018年間,女童母親接到校方社工反映,女童在上健康教育課程後,因女童對同學說出曾看過男性的生殖器,而被男同學言語攻擊、嘲笑,當時女童一邊講時,還強忍眼淚。
女童被多名男同學嘲笑的過程,無意間被學校教師發現,女童事後還找教師,強調她真的有看過男性生殖器,教師驚覺狀況不對,經詢問後才知,女童在小二升小三的暑假,在住處被父親的潘姓友人,趁四下無人時,在房間內強押女童口交,共發生兩次。
全案審理時,潘雖承認有與女童父母一家同住,但否認涉案,也不願認罪,但合議庭認為,全案發生時,女童雖然才9歲,但過程並非女童主動向父母、學校或相關單位指證潘的犯行,而是女童基於同儕的信賴,告知第三人,無意間被師長所發現,可見全案女童並非是為了追訴潘,或使潘身陷囹圄,而是因告知同學後,受到嘲笑、感覺羞恥的立即性情緒反應。
合議庭認定女童證詞不是虛構、杜撰的情節,而是真實發生,認定潘涉對未滿14歲的女童犯強制性交罪,犯行2次,各判8年徒刑,應執行刑期10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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