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由停賽8年到獲減刑近一半 背後原因與國際泳聯一個舉動有關

撰文:顏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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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由8年禁賽減刑至4年3個月,緣盡東京奧運,仍有望參加3年後的巴黎奧運。
29歲的孫楊為何會在第2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聆訊後得到減刑?相比仲裁小組換了人,更重要的是國際泳聯更新了守則。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透過聲明解釋,調整禁賽期基於國際泳聯最新頒布在2021年才生效的反禁藥守則,讓仲裁者可以更有彈性地考慮重犯者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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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孫楊違反守則,重罰停賽8年。當時的仲裁小組稱,按孫楊行為的嚴重性,應被罰停賽4年,由於他是再犯,據當時的規例,處罰加倍,所以他被禁賽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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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之後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於2020年12月獲判得直,發還重審。2020年11月,國際泳聯通過新的反禁藥指引,新指引於2021年1月生效。因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今次量刑是根據今年生效的新指引決定。

在體育仲裁法庭今次判決的聲明中,多次出現《2021年國際泳聯反禁藥守則(2021 FINA Doping Code)》的字眼。聲明指,在體育仲裁法庭首次判決的10個月後,國際泳聯的新守則生效,這份新守則為今次仲裁小組在量刑時提供更大彈性。

今年生效的國際泳聯反禁藥守則中,對重犯者的禁賽判罰有新指引。(相關文件截圖)

據2021年國際泳聯反禁藥守則10.9.1.1所指,若果有人重犯反禁藥守則,衝量其禁賽期的長度要考慮幾項因素。其中一項提到,禁賽期的長度要在初犯刑期加再犯事項刑期(視之為初犯計算)的總和,以及再犯事項刑期(視之為初犯計算)一倍之間。此外,仲裁者決定禁賽刑期時,要考慮整體情況,以及運動員或其他人士在再犯事項中的犯錯程度。

在孫楊今次的判刑中,仲裁小組就以新守則的條文為基礎,定出禁賽期的範圍。孫楊在2014年初次違規,被罰停賽3個月;到孫楊在2018年再違規,今次的仲裁小組同意上一次的決定,認為孫楊這個行為應被罰停賽4年。換言之,根據國際泳聯新指引,孫楊今次再犯的刑期標準範圍為4年3個月至8年之間。上一次判刑的處罰,變成今次判刑的潛在最高刑罰。

之後,仲裁小組根據新守則給予仲裁者的彈性,考慮到孫楊在2018年9月拒絕藥檢的情況後,認為可以量刑標準的下限判刑,所以判孫楊停賽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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