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獲判監准保釋上訴 官斥嚴重醉駕自招惡果
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的案件,今日(4/11)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判刑,他與女友莊思明結伴到法庭等候宣判。楊明去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其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早前他已承認了不小心駕駛等兩罪,另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
法官於下午2:40開庭,法官表示根據案情撮要,雙方並沒有向法庭提交閉路電視或行車紀錄儀的錄像,控方律師表示若法庭需要是可以提供的。法官又指出辨方律師並冇提及過有停牌令的判刊。另外,法官表示除了辨方律師提供的案例,他也參考了兩個案例來判刑,並給予時間雙方律師睇該兩個案例,休庭至3:15再開庭。再度開庭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車cam片段並在庭上播放給法官看,法官看完後表示車cam片段內容與案情吻合。辦方指出片中車輛撞欄後出現爆軚並似乎在慢流,而當時路面冇車,損毀的圍牆並非由車輛猛烈撞擊。控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是因為汽車機件故障而無法控制車輛。法官表示要再看車cam片段的副本,以及考慮雙方律師的陳詞,宣布休庭15分鐘。
法官在庭上再次覆述楊明面對的兩項控罪,及有關案情,又重提楊明以前所犯過的案件與刑罰。法官表示量刑時有考慮到楊明的駕駛態度,認為應該將構成本案的背景因素考慮在內。法官指出好肯定案發時楊明是嚴重地受到酒精影響而發生交通意外,他智力正常,有駕駛執照,所以絕對有其他原因導致他當時控制不到車輛。他強調楊明毫無疑問在案發時嚴重受到酒精影響,神智不清,導致行為不受控,在此情況駕駛是極之不小心的行為,根本不適合駕駛,沒有人命傷亡純屬僥倖。法官以酒後駕駛的刑罰以及參考相關案例去決定判刑,指出法庭要嚴肅對待酒後駕駛的行為,給予阻嚇性的刑罰。法官指出楊明案發時的行為極之危險,他失去控制車輛,運用理智的能力。法官認為以一個月的監禁為起點是合適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法官詳細考慮完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以及辦方律師的案例和求情後,直指楊明容許自己嚴重酒醉仍然選擇駕駛,今次是咎由自取,自招惡果,法庭要明確表明是不會姑息酒後駕,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求情條件,身為家庭經濟支柱的楊明,每月以4萬元供養父母,他由去年12月起停薪,無法拍攝電影及劇集而損失一百萬港元,宣判楊明第二項控罪監禁20日,因本案一波多折折騰了7個多月,扣減2日,實際刑期為18天監禁,停牌2年,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第三項控罪則罰款2千。
辨方律師向法官提出上訴保釋獲准,法官宣布楊明的上訴保釋條件為3萬元現金保釋金,要居於所申報的地址,如要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逢星期一、三、五下午3-6點到山頂警署報道。而莊思明在法官宣判前已經開始傷心痛哭。法官判刑後,楊明走進了犯人欄,並搖搖頭。楊明與莊思明在判刑後於法庭逗留了約一小時,於5:39十指緊扣步出法庭,兩人均雙眼通紅,有記者問楊明:「心情點呀?」、「會唔會覺得好委屈?」、「覺得個判決公唔公平?」他一律沒有回應,不發一言與女友登車離開。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