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再度到出庭應訊 法官維持楊改兩項認罪判決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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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其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3項罪名。

早前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另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其後楊明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裁判官批准,但遭控方反對。楊明今日繼續到東區裁判法院上庭覆核聆訊。他於今早9:10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抵達法院應訊,他身穿黑色西裝配襯運動鞋,下車時有揮手跟在場記者打招呼。

裁判官指出其實被告一早已表明會再次承認控罪2同3,故維持容許被告更改認罪的裁決。裁判官指以本案為例,或會令人認為喝酒愈多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他引用案例指在當事人神智不清的狀態下被抽取血液樣本,是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加上警方當時沒有引用有關法例,以及被告人不可自證其罪,如果不准予被告更改認罪的決定,法律的公義將無法彰顯,因此判決控方兩個覆核申請敗訴,維持原判。如果雙方對這個裁決有異議,可向更高的司法機構尋求解決。裁判官讀完判詞便宣布休庭15分鐘。

楊明於10時35分與女友莊思明一起步出法庭離開。(葉志明攝)

辯方律師提出重新聽取答辯同求情,並斗膽向裁判官提出押後再審,於11月4號讓裁判官再聽辯方求情。但控方指出案件其實很簡單,裁判官表示可於今日12點在第二庭處理有關第二、第三控罪,即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的求情。楊明在庭上不時低頭並雙手合十,又搓雙手,心情似乎頗為緊張。他於10時35分與女友莊思明一起步出法庭離開。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