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州議會通過新法 Uber須將司機定義為僱員
撰文:許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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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叫車服務平台的司機是否算是公司僱員的爭議已持續多時。美國加州議會9月10日及11日通過新法案,將令「零工經濟」平台如Uber及Lyft的人力成本大大增加,改寫它們的商業模式。新例要求它們將通過其平台提供服務賺取酬勞的人列為僱員,而非承包商。
美國加州州立法大會(State Assembly)11日以61票贊成對16票反對,通過名為Assembly Bill 5的新法。州參議院已於10日通過有關法案。它要求Uber及Lyft等平台須將司機重新定義為公司員工,對他們的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及有薪病假等負起責任。
法案待加州州長紐瑟姆 (Gavin Newsom)簽署後,便會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紐瑟姆以往曾表態支持此法。
提控的檢察官利斯-萊爾登(Shannon Liss-Riordan)指Uber稱新法不適同於該公司,但加州政府已通過最高法院以及該州法例說明——公司須向僱員公平支薪,類似Uber的僱主在法例項下也不能避免負上責任。
Uber的司機目前被定義為獨立承包商,有時被稱為「零工工人」(gig workers)。Uber首席法律顧問Tony West在11日發聲明,稱相信法案項下強制進行的測試或不會要求該公司將司機定義為僱員。他說即使新例明年1月生效,司機們將不會自動被重新定義為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