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平權】從家族、宗教到政府 誰左右你的婚姻?
從原始到現代,人與人的結合由民間自主,到政府「發牌」,婚姻的定義便一直受不同權力組織左右。成就一段婚姻,除了是兩情相悅的人得到身邊人的認可和祝福,亦具有實際作用:不同勢力以各種方式規管性愛、生育及家庭生活,結合的人本身亦視作經濟及政治單位。
在原始社會,婚姻的基本模式,是一方要求性,另一方要求保護,因而結合,各取所需;另外則是為養育下一代,以及分工處理日常家務。
婚姻來到現代,是法律合同、民事地位、宗教儀式和社會行為,受不同法制、宗教及文化影響。這4000年歷史的古老習俗,到底背後有什麼力量左右?
家族:傳承血脈 擴大勢力
西方 |
中國 |
古希臘人視結婚為家族大事,通常由雙方父親安排決定。婚姻的目的除了為組織家庭,更為傳宗接代、繼承家族財產。一夫多妻制相當常見,以增加產生繼承 人的機會,確保財產得以傳承。因此如父親死亡而未有男性繼承人,其女兒則需要嫁給血緣上最親近的男性親戚,以確保財產不向外流出。 婚姻更是獲取社會及政治地位的途徑:結婚後,兩族結為盟友,方便生意往來,擴大勢力。故此婚姻多數是雙方父親的決定,新郎新娘均難以左右。貧富之間很少聯婚,而生意上有往來的,例如工匠與商人,則很大機會結婚,以保貨源穩定充足。 古希臘的社會已有明顯的父權架構及文化,除了根據男性血族傳承財產外,心態上亦以男性為尊。當時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指男性更適合命令,而女性則應服從:「男性的勇氣在於發號施令,女性的勇氣在於言聽計從」,從互補中獲得婚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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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生出畸胎,中國初期社會漸發展出婚姻的雛形,以避免近親結合。西周以後,婚姻制度基本完善,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婚姻先決條件,否則會被人賤視。婚姻對古人而言屬兩個家族的結合,當事人反而並非婚姻的主體,不需有愛情可言。由於兩方家族的利益方是最大考量,門當戶對就成為婚姻的重心。 在東漢時期,指腹為婚開始出現。事源光武帝為嘉許因戰受傷的將領賈復,答應將他自己的孩子與賈復妻子腹中的胎兒婚配。此風俗多為鞏固友誼或兩家的政治及經濟聯繫。另外,家族外嫁女兒常會要求回報:女婿需到女方家中無償勞役,或男方須付若干金額作回報。 而傳宗接代亦是中國人結婚的一大原因,女子一旦無法產子,為家族繼後香燈,則可當成違反「七出之條」而被休棄。婚禮之上,有不少禮節均為祝福新人多子多孫,如撒豆、放多子石榴等,以「廣家族、繁子孫」為最大目標。一夫多妻制亦相當普遍,以保子孫繁衍。 |
宗教:道德標準 行為規範
西方 |
中國 |
九世紀時,教會在君主及貴族的反對下,成功爭取法定婚姻由以往的一夫多妻制,改為一夫一妻制。中世紀神學家聖湯瑪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認為一夫一妻制更便於養育孩子,符合自然定律,並視婚外情為不道德,因會毁掉下一代的未來。 十二世紀時,羅馬天主教神學家提出,婚姻是神聖的結合,從中可感受到神的存在。直至1563年的特倫托會議,羅馬天主教會領袖聚首一堂,把婚 姻正式列作七種聖事之一。而英國聖公會大主教克藍瑪(Thomas Cranmer)亦於公禱書中列出婚姻的目的及誓詞,其中「從今時直到永遠,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貧窮」等誓詞,成為現代婚禮誓詞的基礎。 教會不但規限婚姻的模式及夫妻相處方式,更無孔不入地連性愛的標準亦有指導:為生育而作的性愛並非罪惡,夫妻間以慾望為基礎的性是可寬恕的罪,婚外性關係應遭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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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並不如西方般,有強勢的宗教團體掌握或影響婚姻,但各大思想流派,灌輸道德觀念,對中國的婚姻構成的影響甚大。 古人對婚後女性的戒律尤其嚴謹,《女誡》謂:「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其後更講究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民間的七出之條、五不娶等習俗,亦單方面管制女方,令女性地位一直低落。 中國的神明,除了天地靈之外,祖先亦十分重要。因此古代拜堂,需要拜列祖列宗,以示成為男家家族的一員,亦要聽從家族長輩的教誨,以延續家族 的內部文化。另外,宗教的影響可體現在六禮中的問名納吉。男方取得女方的名字及生辰八字後,會以卜筮推測雙方是否相合,而這些習俗的主導權均在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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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註冊發牌 定義「合法」
西方 |
中國 |
亞里士多德認為,婚姻是社會架構的重要部分,傳統的「正常」家庭是國家運作之本,因而婚姻對政府及社會穩定而言非常關鍵,這想法對後世影響甚遠。 早在古羅馬時期,婚姻已是帝國法轄下的民事事件,然而帝國瓦解,教會介入,才令權力一度移交至教會掌控。 英國《1753年婚姻法令》被視為近代政權介入婚姻之始,一對新人須在教堂或禮拜堂由神職人員證婚,亦要張貼結婚告示,或申請「婚姻執照」,拒絕遵從者將會受重罰。學者認為,英國政府此舉是把婚姻的有效性,首次建立於法定基礎上。 直至《1836年婚姻法令》,新人亦可選擇不以宗教形式舉行婚禮,改為於政府機關註冊。除此以外,國家亦開始統計與婚姻相關數據,並要求由民政官員出席婚禮,以記錄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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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政府對婚姻的法律並不嚴密,男女兩家只要依禮行娶、三書六禮,得雙方家長認可,則可視為結婚,而規限婚姻的法律,實際上亦只是「以律輔禮」,一旦有不依禮成婚之事,則有法律可循而刑之。如唐代時,《唐律.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以法律輔助一直通行的禮節。 政府亦會以法律處理家務糾紛,但多以懲罰女性為主。如妻子要控告丈夫,即使屬實,妻子亦已犯事,唐宋法律判兩年徒刑,明清則增至三年,另加杖刑一百。妻若傷夫,則判監禁或杖刑;然而若夫毆妻,據明清律法,刑罰減常人二等,且要由妻子親自控告。此為政府以律法加劇社會上兩性之間的不平等,令女性被夫家虐待之事屢見不鮮;女性亦須臣服於夫家,遇事不敢聲張。 直至民國時期,中國才有類似西方法律婚姻。至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推行新婚姻法,要求如欲成婚的男女親自到婚姻管理登記機關申請,並有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法定婚齡等,重新定義何謂「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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