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苦中的小查理難倒全球 英國高等法院再給父母48小時尋希望
倫理、哲學、法律等理論再好,還是有解決不了現實困境的時候。英國一名手抱嬰孩的命運,難倒了全球專家。患上罕見疾病的小查理到底能否活過一周歲生日,還是要撒手人寰?英國法院再給他的父母48小時,看看有否突破新證據。
醫學決定上的兩難困境時有,病人家屬和醫生多數都能找到共識,好像小查理案例這樣鬧大的不多。這次鬧到一個地步,教宗跑出來捍衛道德,美國總統想扮演拯救者的角色,更是少見。
少見,小查理(Charlie Gard)患的病很少見。他去年8月來到世界,但先天有RRM2B基因,8星期大已經確診患上罕見的MDDS,肌肉、腎和腦細胞都受影響。自此住在倫敦的大奧蒙德街醫院,倚靠維生器才能呼吸,更莫說要動一根指頭。
四度敗訴 小查理救醫無門
曙光出現在去年12月。小查理的媽媽康妮(Connie Yates)經朋友介紹,得知美國一位神經學教授I提出可試核苷療法。不過這位醫生強調,療法只屬實驗性質,甚至未曾用在白老鼠之上。
主診醫生與這位美國專家通了電話,對方坦言未有機會直接為小查理診症,只在理論上推斷他的核苷療法或有幫助,3個月可見效果。主診醫生經考慮後,決定向管理部門申請送小查理到美國就醫。
原本,小查理早已經送到美國嘗試新療法,但在1月生了變卦。小查理病情惡化,更加有癲癇性腦病,大奧蒙德街醫院的醫生認為已經乏術,即使核苷療法也不會有用,甚至為小查理徒添痛苦。他們不但改變初衷,不再送小查理去美國,甚至在2月27日提出要為之拔喉,讓他早日解困。
媽媽康妮和爸爸基斯(Chris Gard)對醫生的決定大為不滿,而且談不攏,唯有訴諸法庭。不過,英國高等法院站了在醫生的那一邊,於4月11日裁定放棄治療符合嬰兒利益,能夠減輕不必要的痛苦。
一次敗訴之後,康妮和基斯再三上訴,換來的是再三敗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亦不受理覆核,最後他們告到去歐洲人權法院。歐洲法院在6月27日宣佈,由於案件太有道德爭議,應該尊重英國法院的決定,所以拒絕受理。至此,小查理的父母再沒有任何方法阻止醫生拔喉。
爭議核心:何謂「最大利益」?
在這段日子,媒體一再專訪康妮和基斯,二人在全英國人面前成為了最悲慘角色。數萬人捐錢資助他們醫藥費,數十萬人聯署要求醫院「放過小查理」。民情洶湧,甚至湧出國際,教宗方濟各和美國總統特朗普在7月3日分別開腔,一個要求醫生永不放棄,另一個表示美國願意伸出援手。
小查理的遭遇不但在英國,甚至在全球都掀起了一場大辯論。簡單來看好像是一個安樂死的問題,但深究下去,原來很多細節要一一考慮,非常棘手。
首先,要決定是否放棄治療,通常都有三個準則。
病人的自由選擇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在有限資源下要作出取捨
一般安樂死的爭議已經很大了,嬰孩的治療更加困難。因為第一點「自由選擇」是用不上的,小查理才幾個月大,如何作出自由選擇?至於第3點也難以成立,因為康妮和基斯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籌得最少130萬英鎊(1300萬港元),甚至有總統特朗普願意救他。若論資源,定當充足。
所以,英國最高法院用的理據是第2點,認為放棄治療符合小查理的最大利益。
拖了六月無寸進 法院裁決受質疑
但論到最大利益,則可圈可點。如果你強調他所受的痛苦,那可能會認為放棄治療才符合最大利益;但如果你看重他萬份之一可能救治的機會,那亦可以是所謂的最大利益。在法律上,最大利益沒有一刀切的定義。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2013年只列出了其中7個考慮,認為要考慮病人的看法、出身背景、家庭環境等,作一個全面的衡量和取捨。
有些情況比較易有共識,例如令人聞風喪膽的表皮分解性水皰症(EB)。EB患者的皮膚一擦即破,甚至會出現指甲脫落,死亡率極高,患者往往活不過一歲,是名副其實的「人生苦短」。在荷蘭,只要嬰孩患上EB,都可以合法安樂死。
但患上MDDS的小查理則是另一種情況,在儀器輔助之下,他應該可以活得過一歲。但肌肉異常,每分每秒也要靠呼吸機,腦部甚至出現癲癇,又是否要延續他的痛苦呢?更棘手的是,小查理動不了有如植物人,其實他有多痛苦外人也無從得知。
高等法院的決定引來了很多人反對,不只是情緒上同情小查理,甚至在理據上大表質疑。其中一個是牛津大學的應用倫理學權威薩烏萊斯(Julian Savulescu)。他提出了兩個有力的假設,認為所謂「最大利益」之說不足成立。
如果小查理不用靠醫院儀器輔助也能活命,但仍然承受完全一樣的痛苦,按照「最大利益」之說難道又要為他安樂死嗎?如果小查理生活在美國,已經在接受實驗療法,按照「最大利益」之說難道又要叫停一切弄死他嗎?
薩烏萊斯甚至與他師承的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發聯署聲明,指出由1月可以安排送到美國治療,到7月為止已經拖了六個月,這段日子小查理同樣在受苦。從這角度看,以徒添痛苦為由,否決原本3個月可知結果的新療法,豈非諷刺?
父母意願不及醫學專業
亦有不少人——特別是美國人——指出,大奧蒙德街醫院當然有權放棄治療,但康妮和基斯也有權決定要送孩子到何處就醫。醫生竟然禁止送他到美國,甚至提出拔喉,做法有如剝奪了小查理父母應有之權利。
如此一來,又牽扯出另一個難解之題:為嬰孩作決定的應該是父母還是醫生?美國的法律傳統給予了父母比較大的主導權,在醫療、教育等事情上可為子女作決定。但這不是英國的做法。放到法庭之上,重點不會是父母作如何想,而是法官嘗試以嬰孩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換言之醫生的專業意見成為了關鍵因素。
事實上,不論是大奧蒙德街醫院的專家,或是小查理父母另外找的醫生,他們都異口同聲認為孩子已經乏術回天,實驗療法不用一試。唯一持相反意見的人就是那位美國神經學教授I。他一直與倫敦那邊的醫生保持聯絡,得知小查理病情惡化、出現腦癲癇之後,他曾經這樣說:
我同意很大可能這個療法幫不到他。很大可能如此。
教授I雖然強調機會不是零,但他畢竟遠在大西洋對岸,只能從理論上作推斷。
可能,如果我在現場,我也會支持這決定(放棄治療)。我看不到嬰孩,看不到最新進展,我很難下判斷。
所以,站在支持法庭裁決的一方看來,放棄治療是醫學上的專業決定,只是小查理的父母不肯接受,怎也要找一人來支持己見。
高等法院:請用證據來說服我
在事情成為國際大新聞之後,再多了些美國專家、梵蒂岡醫生提出,有機會可以治療小查理。大奧蒙德街醫院為免再惹司法覆核,所以主動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再聆訊,希望得到他們的權威確認,放棄治療之舉是合法合理。
高等法院在7月10日開庭,院方代表表示,因為小查理一事受到極大的輿論壓力,醫護人員做起事上來畏首畏尾,對小查理絕無裨益。
法官弗朗西斯(Justice Francis)表示,包括他在內人人都想救回小查理,但他作裁決不是看網上輿論,也不理大人物說了什麼,只看專業意見。
當康妮和基斯的代表律師說,有美國醫生認為小查理有一成機會可以康復之時,康妮即插嘴質問法官:「一成機會。如果是你的兒子,你會不救?」弗朗西斯最後決定,給予他們48小時,如果能在7月12日下午2時交出突破性的醫學證據,說明可能有方法救到小查理,他即願意推翻4月時所下之決定。
小查理命途多舛 | |
2016年8月 | 小查理出生 |
12月 | 美國專家提出新療法 |
2017年1月 | 倫敦醫生同意送到美國 |
1月13日 | 因病情惡化告吹計劃 |
2月27日 | 院方申請拔喉 |
4月11日 | 高等法院裁定放棄治療 |
5月25日 | 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
6月8日 | 最高法院不受理上訴 |
6月27日 | 歐洲人權法院拒絕受理 |
7月3日 | 教宗和特朗普分別發聲 |
7月7日 | 醫院要求最高法院再聆訊 |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