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折合逾六千萬 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沈德詠獲刑十五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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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五(4日)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沈受賄罪成,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被查扣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沈德詠1995年至2022年3月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和單位在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黃金製品、車輛等財物,共計折合6456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沈德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沈德詠雖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且揭發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鑑於其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擔任要職,執法犯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嚴重敗壞司法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並插手幹部人事提拔調整,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