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11歲女童遭鄰居猥褻且殺人滅口 三次審判「愈判愈輕」將再審
遼寧葫蘆島市一名11歲女童6年前被猥褻殺害,兇手為同村的23歲鄰居趙建。
案件歷經一審、重審、二審後,趙建的判刑從死緩、限制減刑變成僅得死緩。女童家屬不滿「愈判愈輕」,在二審判決後再次提出刑事申訴,獲遼寧省檢察院立案,決定向遼寧省高院提出抗訴,建議再審。
據此前報道,女童陽陽在6年前被趙建拖到廁所裡猥褻,因害怕事情暴露,趙建其後以鎬頭多次擊打女童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後,趙建逃離現場,將衣服和身上的血跡洗淨,翌日還曾前往案發現場和其他群眾一起圍觀。
案件在2016年開審,葫蘆島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猥褻兒童罪,判處趙建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限制減刑。葫蘆島市檢察院隨後抗訴,指一審判決認定趙建有自首情節錯誤,此案量刑「畸輕」。遼寧省高院在2018年11月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葫蘆島市中院重新審判。不過,葫蘆島市中院重審後,變成只判處趙建死緩。
女童母親王東女士坦言不理解判決結果,葫蘆島中院在重審時,認為趙建在庭審中對故意殺人的主要事實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但判決結果不再限制減刑,變成「愈判愈輕」。王東女士、葫蘆島市檢察院先後再次提出抗訴,獲遼寧省檢察院支持。
及至2019年11月20日,遼寧省高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針對自首的爭議,裁定書指出,原審判決認定,趙建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但經查,公安機關在傳喚趙建時並未掌握該案的犯罪線索和證據,僅因形跡可疑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趙建主動交代犯罪,應視為投案自首,第一次一審判決前其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雖然此後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辯解,但能如實供述猥褻兒童及持械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主要犯罪事實,故可認定為自首」。
王東女士仍然不滿判決結果,再次提出抗訴,認為女兒死得極其慘烈,趙建作案極其殘忍,「我不會諒解,只求兇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不應是緩刑。」遼寧省檢察院接獲抗訴文件後,在本月初立案處理,並於近日向王東女士出具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遼寧省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對趙建定罪準確,但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向遼寧省高院提出再審建議。
通知書指出,針對王東所提出趙建不屬於自首,且應當認定為強姦罪的問題,遼寧省檢察院覆查查明,應當視為自首,且不能證明趙建具有強姦故意和實施強姦行為。但趙建進入未成年人住所,採取暴力手段,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性侵害,且殺人滅口、毀滅證據,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從嚴處罰,雖然認定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