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被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存款 法院一審判決「自擔8成責任」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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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西清徐的丁女士2019年3月起向其在清徐農村商業銀行的戶口存款1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但事後遭到身為其外甥女婿的銀行職員王某某轉走。
丁女士就當中500萬元款項狀告涉事銀行,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2成責任,丁女士則要自擔8成責任。丁女士家人不服判決,已提請上訴,並稱將對另外700餘萬元款項提訴。

據《極目新聞》報道,這1200萬元的存款是丁女士奮鬥大半輩子的積蓄,當時她答應王某某請求,為幫後者完成存款任務,將1200萬元分4次存入自己在該銀行的戶口。

丁女士收到銀行回執及銀行微信公眾號的存款提示後,原本以為可以按期獲利,但王某某卻以幫其代領禮品為藉口,偷偷轉走上述款項。丁女士兒子王先生稱,他們發現500萬元存款被王某某轉往其父親戶口,事後王某某仍在該銀行正常工作近4個月。直到2019年9月前後,丁女士報警後,警方才將王某某帶走調查。

王先生引述警方說法指,王某某因私自放貸謀利造成「死帳」無法追回,只得「拆東牆補西牆」,把儲戶存款私自取出,轉入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彌補巨額窟窿,其先後將丁女士的1200多萬元,用假回單、假業務、「代辦」等方式轉走。

雖然王某某因犯詐騙罪,一審、二審均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王先生母親經王某某之手不翼而飛的1200多萬元存款,卻分文沒有追回。於是,丁女士去年4月委託律師對其中2筆存款共計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耗時17個月後,清徐法院於今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指,丁女士對這500萬元存款承擔8成責任,銀行承擔2成責任。

丁女士戶口的錢被銀行職員轉走,法院判自擔8成責任。(上游新聞)

據清徐縣法院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辯稱,王某某是以代理人身份幫王先生母親辦理業務,業務辦理過程中持有儲戶的存單、身份證原件及王某某本人的身份證明,將儲戶存單中的300萬存款取走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另外200萬元,則已「包含在前訴300萬之中」,認為屬於重複起訴。

法院認定,王先生母親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她將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儲戶及王某某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儲戶也未在存單上註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儲戶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因此,儲戶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又指,涉事銀行未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故此,作出上述判決。對於一審判決,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另外700多萬以理財產品轉存的款項,則將考慮異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