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或將就墮胎修法 全世界婦女墮胎權大不同
台灣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性如要施行人工流產(墮胎),必須經過合法配偶同意。此規定長年被女權團體批評歧視女性、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等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期表示,已啟動修法程序取消此項「配偶同意權」,最快於2021年3月提出草案。
台灣《優生保健法》第9條雖規定「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同時亦規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僅有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精神錯亂等等情況可以免除同意權。這表示已婚女性若想合法墮胎,配偶同意是必要的條件,過去也多次引發女權團體抗議,認為懷胎是女性單獨承擔的責任,也應由女性單獨決定生育與否。
台灣「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有署名為「Ching」的網友于11月21日提議取消配偶同意權,於12月2日便獲得超過5,000個實名帳號的附議正式成案,衛生福利部也於7日表示將於2個月內正式回應議題。
世界上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地區承認合法墮胎的權益,但絕大部分都有限制懷孕周數或是其他條件;僅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完全不承認合法墮胎,或是明定墮胎為罪行,又或是墮胎條件極為嚴苛幾乎不可能達成,例如梵諦岡、馬爾他、馬來西亞、泰國、波蘭等國。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然而在現代,基於現實中女性實有墮胎的需求,如無合法管道則必然尋求非法管道,而地下密醫的醫術或環境對女性的傷害實大。根據WHO的統計,2015至2019年全球每年平均進行過2,500萬次的不安全墮胎,造成每年700萬名婦女因併發症而必須住院。以羅馬尼亞為例,於1989年修法讓墮胎合法化之前,因非法墮胎造成共50萬名婦女死亡;而嚴格的反墮胎法讓出生率暴增,也造成極大的孤兒、貧困兒與受虐兒等問題。
此外,根據20世紀初發展的「優生學」,誕生出健康的小孩不但是父母的願望,也攸關於國家的國力,因此許多國家都紛紛制定法律,允許對有重大殘缺或是明顯不健康、甚至危害到母體的胎兒進行墮胎。雖然在20世紀中葉以後,優生學逐漸退居二線,但這仍是爭取墮胎權的最的有力理由之一。
不過,雖然許多國家都逐漸對墮胎除罪化,或是在法條中鬆綁墮胎的條件,但仍有許多現實層面的限制。以加拿大為例,自1969年以來,加拿大就擁有對懷孕婦女最有利的墮胎條件,並自1988年起,墮胎被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位為「女性人身安全權」,亦即在懷孕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不受限制的進行墮胎,一切依孕婦的意見為依歸。
然而,由於現實中加拿大各省對墮胎的補助不一,有些甚至沒有補助,或是根本就沒有足夠的墮胎診所與願意施行墮胎的醫師,大量女性為了要墮胎必須跋涉到多倫多或是温哥華等大城市中,甚至是遠赴紐約、倫敦求醫。許多加拿大NGO表示,這導致了「實際上的墮胎權不平等」。
在美國,墮胎與反墮胎的角力可能最為激烈。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然而自此之後,各州議會紛紛通過各種墮胎法,透過限制墮胎的條件來達成事實上反墮胎的訴求。
最有名的便是「心跳法案」:在胎兒被偵測到心跳後即不可進行墮胎(大約為6至8周後),即使是強姦、亂倫產生的胎兒甚至是畸胎。由於實務上,女性多半在懷孕2至3個月後才會發現懷孕,因此「心跳法案」或是類似法案在實際上禁止了墮胎。
因此,台灣推動修法、移除墮胎法規中的「配偶權」,固然在女權團體的角度中是一大進步,但亦可能在配合修法的同時加上更多無關配偶權的限制;再加上城鄉醫療與教育資源的不均等問題,實務上是否能對墮胎問題有所幫助,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