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國務院:推動制定相關法律 探索建立修復機制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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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大力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每間公司甚至每個人都有信用紀錄,若紀錄不佳,則會業務、生活都會遇到種種不便。
國務院辦公廳今天(16日)發布最新指導意見,其中有提到要推動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並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後者主要是指失信的市場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在信用修復完成後,將可被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內地推行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失信人會被限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資料圖片)

意見指出,要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等法規,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信用監管規則和標準,及時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將信用監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並抓緊制定開展信用監管急需的國家標準。

意見還建議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意見強調,要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當信用修復完成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意見還提到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探索開展經營者准入前誠信教育,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並督促失信市場主體限期整改;要着力提升信用監管信息化建設水平、大力推進信用監管信息公開公示、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對信用監管的支撐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