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推網絡監控新規:公安機關可入營業場所和機房複製資料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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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機關按規定將可以監督檢查為由進入營業場所和機房,並複製與網路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資料,新規將於11月1日起實行。

公安機關按規定將可以監督檢查為由進入營業場所和機房。(網上圖片)

據《新華社》報道,新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絡安全防範需要和網絡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展開監督檢查。當中,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進入營業場所、機房、工作場所、要求監督檢查對象的負責人或者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對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說明、查閱、複制與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資料、查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運行情況等措施。

規定又明確,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存在網絡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督促指導其採取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並在監督檢查記錄上註明。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如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