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父母獲國賠268萬 遠低於千三萬索賠要求 聶母:不會申訴

撰文: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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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經家屬多年申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終在去年底宣佈聶樹斌無罪。聶樹斌父母獲賠268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精神撫慰金為130萬元,為同類案件中的最高賠償額。

聶樹斌父母3月27日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得知獲賠268萬餘元。(網絡圖片)
聶母在兒子沉冤得雪時,在兒子墳前痛哭。(網絡圖片)
聶父去年得知兒子獲改判無罪時失聲痛哭。(網絡圖片)

聶樹斌去年12月2日獲判無罪後,聶樹斌父母同年12月14日向河北高院提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7項索賠共計1391萬餘元,其中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周一(3月27日)向聶樹斌父母發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金額合計逾268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5.25萬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萬元,精神撫慰金130萬元,一次過支付聶母張煥枝個人生活費6.4萬元。

張煥枝表示向內媒表示,對賠償決定書中的內容無異議,不會申訴,「(賠償決定書)生效期還有一個月,就等待它生效吧」。該賠償決定中的13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中國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此前最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呼格吉勒圖案的100萬元。

據2014年出台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而呼格吉勒圖案則超過這個軟性的規定。

刑訴法博士、律師毛立新曾對此表示,最高法司法解釋用的是「原則上不超過」,沒有限制數額,超出其規定也是合法、合理的,「呼格吉勒圖案畢竟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100萬精神賠償雖然比以前高,但總體而言也不算太高。一條人命很難說用多少錢來賠」。

-國家賠償規定發展進程概覽-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並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內容並沒有規定賠償精神損失。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但並沒有具體賠償標準。
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