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布聶樹斌冤案再審建議書 撤銷原審改判無罪六大原因
今日(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據悉,該「檢察建議書」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於2016年11月26日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以書面形式提出,且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同年12月2日,最高法對聶樹斌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檢在檢察建議書中提道,聶樹斌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最高檢亦就此提出六項理由解釋。
受害者死因難以確認 犯案工具來源不清
檢察意見認為,受害者死因難以確認,因為當年的屍檢沒有對屍體全面解剖,從現有資料亦無法明確分析。因此,原審判決所採信的屍檢報告證明力不足,當中認定聶樹斌用隨身攜帶的襯衣猛勒死者的頸部,致受害者窒息死亡的依據亦不足。
其次,檢察意見認為,犯案工具來源不清,而原審判決認定「花襯衣」是犯案工具亦存在重大疑問。首先,聶樹斌雖然供認自己偷了一件襯衣,並對該襯衣作出辨認,但失主梁某並不能證實自己確實丟失過襯衣。而現場檢獲的襯衣與讓聶樹斌辨認、隨案移送的襯衣是否同一件,亦存在重大疑問。第二,聶樹斌供述偷取襯衣的動機不合常理。雖然他多次供述偷取襯衣是準備自己穿,但證據顯示,該襯衣是一件女士上衣,且有多處破損。
聶樹斌口供筆錄均存在重大疑問
另外,聶樹斌始終未供述出受害者有「攜帶鑰匙」。人證物證顯示,受害者「左腳西側偏南30公分處有一串鑰匙」。但根據聶樹斌多次供述,並與受害者有過較長時間的近距離接觸,在受害者未携帶其他物品、只穿一件連衣裙的情況下,卻無法供述受害者「攜帶鑰匙」,致使認定聶樹斌為犯案者存在重大疑問。
除此,原審判決所採用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證明力。據辨認筆錄記載,聶樹斌辨認受害者及花襯衣,是採取將受害者的生前照片及其他兩張女性照片等按順序排列進行辨認,但筆錄中並沒附上相應的照片;對受害者的單車的辨認違反了「混同辨認原則」,喪失了對被告口供的印證作用;對案發現場及藏匿受害者衣物現場的指認過程,均無現場照片記錄,亦無見證人在場,指認的真實性存疑。
強姦證據嚴重不足 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再者,證明聶樹斌強姦死者的證據嚴重不足。檢方在案發後沒有提取受害者陰道拭子(棉籤)及送檢,僅是對受害者所穿連衣裙及短褲送檢鑑定,而且均未檢測出精斑。原審判決中認定聶樹斌強姦的證據只有被告的有罪供述,並無其他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依據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犯下強姦婦女罪。
除此之外,建議書認為聶樹斌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聶樹斌被捕經過與原案缺乏直接關聯,缺乏充分證據確定他為疑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說法不一;聶樹斌供述偷取花襯衣的經過因證人證供變化,「隨證而供」;聶樹斌被捕後多天的口供缺失,偵查機關也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最高檢總結指,聶樹斌有罪供述的證明力較弱,可信度不高,且與物證、鑑定意見和辨認筆錄之間不能形成相互印證關係,原案的定罪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他人犯案的可能性,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應當依法宣告原審被告聶樹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