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察委體量龐大 整合後將吸納檢察系統5萬人
去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發佈了有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明確指出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將有權對調查對象採取十二項措施,其中包括強制手段「留置」(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也包括擁有「凍結與查封涉嫌貪污賄賂的公職人員財產的許可權」;外媒稱,這意味著正以北京、山西、浙江試點的「監察委員會」將集監察、反貪和檢察三大權力於一身。也就是說,國內檢察機關下屬的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都將整合至「監察委員會」--據國內媒體《澎湃新聞》消息,整合職能後,檢察系統約有5萬人將轉隸至「監察委員會」。
《決定》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並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由本級人大產生;監察委主任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監察委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負責,並接受監督。
時事評論員何亦文撰文指,國內過往的反貪格局過去是「九龍治水」,中紀委,監察部,檢察院的反貪、反瀆職部門,審計署等,雖然紀委在其中堪稱「龍頭老大」,但是指揮政府序列中的監察部、審計署,司法系統中的反貪、反瀆職部門,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順;其二是中共紀檢部門要求非中共私企老闆協助調查時,對方雖然不敢拒絕,但是調查者還是多少有些「心虛理虧」。以中紀委為主的反貪機構合作早在上世紀90年代已經開始。1993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自上而下合署辦公;紀委和檢察院、監察部三方聯席例會,已是今天監察委員會的雛形。現在有傳說稱,未來檢察院的法警也要併入監察委,這意味着監察委將擁有搜查、拘捕、起訴等權力。
監察委將整合政府、檢查兩大機關職能
《澎湃新聞》消息指,「監察委員會」會將政府與檢察兩大權力機關職能作調整與整合,政府部門涉及到檢察和預防腐敗部門;檢察系統涉及到偵查和預防部門;其中檢察院的偵查和預防部門,包括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和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這些部門的人員數量大概佔一個檢察院的5分之1左右,擴大到全國層面,即在5萬人的規模。
此外,報道又引述國內反腐學者吳建雄指,「將檢察院的偵查權劃給監察委員會是合理的」,偵查權的配置本來就與檢察權設置的初衷存在緊張關係,因偵查、起訴同體不符合刑事訴訟的現代法治精神,有悖於偵、訴、審相互制約的憲法原則;吳建雄又指,「檢查系統的瘦身則意味著檢察院的角色回歸」,在國家監督體系中,法律監督職能是重要一環,不但體現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在反腐敗中也有重要職能作用。
報道引述吳建雄稱,「檢查系統瘦身之後,其司法性質將更加鮮明,內設機構更加平衡嚴密,分工也更符合司法審查的訴訟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