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確立監察委職權 整合多部門監察地區所有公職人員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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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山西和浙江省作試點,被中共定性為「重大政治改革」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新進展。昨日(25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監察委員會(下簡稱監察委)將合併的機構,以及其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人事任免方式和具體職責等,並由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可採取談話、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
《決定》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並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由本級人大產生;監察委主任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監察委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負責,並接受監督。
此外,《決定》規定,監察委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