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00萬財產來源不明 湖南廳官李億龍一審判囚18年
撰文: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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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前副組長李億龍涉貪案今日(15日)於婁底市中院今日(15日)公開宣判。
李億龍最終被判囚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個人財產250萬元被沒收。判決書指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億龍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多次收受數十人的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包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
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142萬餘元公款,另在處理10個污水處理廠股權收購的事務上,額外向行賄者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涉額2943萬元。
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合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未能說明來源。李億龍律師指出,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李億龍配合調查、坦白招供,應當認定為餘罪自首情節,應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接納部分意見,最終判李億龍入獄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被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