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來賓中院請回答

撰文: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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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一則《馮波案辯護人緊急聲明》開始在朋友圈傳播,並引發內地律師界、法學界的極大關注。該聲明由「王昊宸」公眾號發出,王昊宸系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其與來自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劉長律師共同擔任馮波律師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幫助偽造證據案的二審辯護人。

按照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王昊宸與劉長二位律師於2023年8月7日上午8點47分提前抵達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準備參加定於上午9點在該院第一中法庭進行的馮波案庭審。

但據該聲明陳述,王昊宸與劉長二位律師抵達法院後,卻被安檢處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阻攔:先是稱該案重大敏感,需要對律師進行安檢,「來賓中院的工作人員對我們兩位律師的隨身攜帶的包進行了過機檢查,之後,又對我們進行了比飛機安檢口更嚴格的人身檢查,並要求我們把鞋脱下進行安檢」;接着要求律師不得攜帶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經我們反覆釋明,該案有案卷600餘本、材料均以電子方式儲存在電腦內,筆記本電腦系律師必要的辦案工具,且此前馮某案的一審、二審當中,辯護律師均被允許攜帶電腦,足見該案並不『重大、敏感』,律師是可以攜帶電腦的」;最後便是安檢室內等待之後的「溝通」,「在溝通過程中,我們兩名辯護律師表示,希望其儘快聯繫法官,不要耽誤庭審,結果,約9點25分,我們在安檢口見到兩名穿檢察官制服的人員走出。隨即,該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制服的人員表示說,庭審已經結束。」

王昊宸與劉長二位律師所發聲明。(王昊宸公眾號)

「此時,不僅該案的旁聽人員還在排隊入場,甚至王昊宸律師所在的朝陽律協派來指導庭審的律協工作人員也還在排隊等待。此時(直到目前),我們反覆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幫忙聯繫合議庭成員,確認上午庭審是否真的已經舉行、或已經結束、或擇日再開庭,但均無迴音。我們在安檢處隔壁的法院信訪接待窗口,向法院的工作人員表示,希望能夠幫忙聯繫馮某案合議庭成員,得到一個正式的回覆。但是該信訪接待窗口的人員也表示,他們『無法聯繫上合議庭法官』。」

該聲明在最後寫道,「該情況極為罕見,且本案辯護的對象本身是律師,而來賓中院又以各種理由阻礙律師進入法庭進行辯護,屬於侵害律師辯護權利的極端情況。」

辯護律師未入庭卻被法院通知庭審結束,這的確是「極為罕見」的「極端情況」,這也是為何該聲明發出後很快獲得輿論尤其是律師群體關注的原因所在。對於處於風口浪尖的來賓中院來說,至少需要回答公眾以下三個方面的疑惑。

首先,馮波案究竟是否「重大、敏感」?

在聲明中,安檢處工作人員反覆提到了馮波案的「重大、敏感」。據馮波母親周凌燕敘述,2022年6月,馮波在正常辦理律師業務時,以「涉黑」為由被採取強制措施。2022年6月20日,馮波被警方帶走調查。據悉馮波多年前曾代理過商人劉強公司的民事案件。在廣西當地的掃黑除惡鬥爭中,劉強涉及涉黑案件,馮波也被波及。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訴,並在7月20日二審第一次開庭後,提出更換辯護律師。2023年7月26日,劉長和王昊宸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中國近年開展掃黑除惡運動。(資料圖片)

其次,安檢處工作人員對辯護律師進行安檢並阻擾其帶電腦進入是否合理、合法?

2016年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其中第6條規定: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法庭規則》用的是『可以』。何為『可以』,從法理及規則設置的基本精神出發,屬於應當允許執行職務的律師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不允許屬於例外。否則,將『可以』理解為『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由法院工作人員隨意決定,那麼,此種規定則沒有任何意義。」在王昊宸與劉長二位律師發布聲明中寫道,「經我們反覆釋法,告知依法不得對律師進行安檢後,該法院工作人員仍堅持要對律師進行安檢。」

對於能否攜帶電腦進入法庭,《法庭規則》對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未作限制。王昊宸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亦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強調「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帶電腦辦案。」

某案件庭審現場。(第一財經)

最後,辯護人沒到場的庭審是否合法?

辯護人尚在安檢庭審已結束,這也是很多人認為來賓中院做法匪夷所思的地方。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法院應該沒有進行實質審理,否則不太可能半小時就結束。如果律師沒有到場,進行審判是無效的。」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副院長朱明勇介紹,如果辯護人沒有到庭,正常情況下庭審不能夠進行。「辯護人是訴訟參與人。如果刑事案件控辯雙方中,只有控方,沒有辯方,法庭首先要查明被告人有沒有委託辯護人,以及辯護人現在的情況,比如是不是解除委託了,或者要不要另行委託。在被告人的辯護人因法院自行設置的禁帶電腦規定而未能進入法庭的情況下,庭審不能進行,因為被告人的辯護權沒有得到保障。而辯護權是憲法權利,也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

今年3月份,最高檢、司法部、全國律協聯合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這十條意見是:加強接待律師平台建設、充分保障律師對案件辦理重要程序性事項的知情權、充分保障律師查閲案卷的權利、充分保障律師反映意見的權利、及時向律師反饋意見採納情況、認真聽取律師對認罪認罰案件的意見、加強對律師會見權的監督保障、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嚴肅責任落實、強化溝通協調。「十條意見」無疑是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但「意見」也好,法律也罷,其生命在於實施,人們對法治的信心也是依託於一個個具體的案件。馮波案引發的關注乃至憤怒,亟需要來賓中院來面對並給出回答。因為這不僅關乎案件本身,也關乎依法治國這一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