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檢驗「笑果事件」處置合理與否的唯一標準

撰文: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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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果文化旗下脱口秀演員李昊石(House)不當言論一事,經過一番持續發酵,正在往超出公眾預期的方向發展。最新消息是,繼笑果文化被處罰、House本人被解除合同、笑果文化全面停演、演出協會官宣對House進行從業抵制之後,北京警方已經對House嚴重侮辱人民子弟事件立案調查。

最終調查結果如何人們不得而知,但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那就是法治才是處置該事件的唯一標準。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5月17日對笑果文化做出的處罰決定,根據官方通報內容,依據的是《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另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由騰訊視頻、笑果文化聯合出品的脱口秀競技節目《脱口秀大會》。(網絡圖片)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雖然在通報中未言明House言論觸犯了第二十五條所列10種禁止情形的哪一條,但最終的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2.5萬元、罰款1335萬元,社會輿情層面基本是認可的,也是能接受的。

但隨後而來的北京警方對House嚴重侮辱人民子弟立案調查的消息,則讓越來越多的人擔心,對該事件的處置是否會超出法治的範圍和軌道。因為House的不當言論是否違法,目前看並無確鑿依據。

綜合來看,該事件可能牽扯的法律包括《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英烈保護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先來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該法於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所以該法保障的是具體軍人權益的,並沒有針對抽象的軍人這個群體的條款。再看《英烈保護法》,這是一部旨在保護烈士名譽的法律,House言論也被認為與此法無關。

最後如若量刑定罪,有分析認為大概率會集中於尋釁滋事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對於尋釁滋事行為這樣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依法治國,是現代國家的基石,也是中國共產黨反復強調的。(視覺中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此項固定,對應的是《刑法》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分化而來,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條規定的一種罪行。因為流氓罪規定比較籠統,在司法實務中難以界定,刑法幅度過寬,極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嚴重影響到司法適用的準確性,也違反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所以1997 年修訂的刑法將對流氓罪進行了拆分,分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拆分出來的尋釁滋事罪,也並沒有能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進而產生被濫用、「口袋化」的傾向。

今年中國兩會前後,因人大代表朱征夫連續15年提議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引發公眾對該條法條規範不清、界限不明與易被濫用的群體性不滿與擔憂。如果法律規定模糊不清,那麼公權力就會成為脱繮的野馬。這也是為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會直言不諱地說,尋釁滋事罪是刑法恥辱的原因所在。而今次「笑果事件」中如若對House不當言論立案調查最終判定為尋釁滋事罪,無疑會再一次加劇公眾對該法界限不明的疑慮。因為說到底,House言論雖然存在不當,且容易引發諸多聯想,但並非確切描述和指向,這導致在事實認定上本身就存在很大模糊空間。

人大代表朱征夫連續15年提案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資料圖片)

該事件發生後,有人同仇敵愾,認為House是自作孽不可活,也有人認為官方處置過於上綱上線,在經濟不景氣的當下不能因為個案就滅掉整個脱口秀,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站在各自立場上都可以理直氣壯,但對執法者來說,法治才是處置該事件應該遵循的唯一標準。改革開放初期,一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以石破天驚之勢為十年文革浩劫之後的中國改革開放指明瞭方向。今天,經過三年疫情的考驗以及瀰漫於社會中的不安感,法治是為數不多的能給人們提供安全感和確定性的基石。希望該事件的解決能最終回歸法治的範圍和軌道,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