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藥神案」的追問:曾違反防疫規定被判刑的人怎麼辦?
近日內地一起現實版「藥神案」一審宣判,當事人定罪卻免於刑事處罰。當事人名為胡阿弟(網名「鐵馬冰河」),因小女兒維持生命的治療藥物喜保寧未在內地上市售賣,他便慢慢建立起代購渠道。2019年與幾個癲癇患兒家長在北京的醫院相識,然後牽頭建立微信群,為患兒家庭代購氯巴佔、喜保寧、雷帕黴素。這三種藥物在內地均無售賣資格,其中氯巴佔還是內地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具有毒品和臨牀藥品的雙重屬性。兩年期間,胡阿弟從海外代購上述三種藥物共123.86萬人民幣,其中向他人銷售50.41萬人民幣,銷售氯巴佔獲利3.1萬餘元人民幣。
2021年7月,胡阿弟被河南中牟縣警方控制,2022年3月中牟縣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前,100多位患兒家長聯名遞交求情書,希望判胡阿弟無罪。2022年4月,胡阿弟被取保候審。2023年3月31日,中牟縣法院宣判胡阿弟犯非法經營罪,考慮他社會危害性較小,免予刑事處罰。與此同時,涉及胡阿弟案的三位母親,收到中牟縣檢察院的法定不起訴決定書。
胡阿弟案不僅像極了《我不是藥神》呈現的情節,河南中牟縣法院的一審宣判也讓人們看到了中國司法在嚴肅性與人性化之間的平衡。以此案作為契機,我們還有必要追問:乙類乙管後曾違反疫情規定被判刑的人怎麼辦?
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中國於去(2022)年年底調整了延續了三年的防疫政策。同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將新冠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冠病毒感染,並決定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從「乙類甲管」到「乙類乙管」,這無疑是中國防疫政策最為關鍵的一次調整。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該《通知》發出後,內地不少法學家便開始關注因違反防疫政策而被判刑的案件,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東北兩位大貨車司機因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的案件。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賀某某和韓某駕駛大貨車從綏中縣前往黑龍江省牡丹江送貨,1月25日返回綏中縣。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綏芬河市爆發疫情後,未履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未對去過牡丹江市綏芬河市的行程進行報備,後被告人賀某某和韓某均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造成綏中縣183人感染,7,865人被隔離,全縣陸續劃定34個封控區、管控區和重點防範區,啟用隔離場所61家,縣財政共支出各項疫情應急處置費用約1.55億元。同年11月18日,遼寧葫蘆島市綏中縣通報稱,該縣法院對被告人賀某某、韓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庭審中,兩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該案一審宣判僅僅一多月後,中國開始「乙類乙管」,這也意味着若庭審延後進行,獲刑的兩人將免於刑事處罰。面對這樣的魔幻現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一方面感慨「命運給他們開了一個巨大的玩笑」,一方面也從法律層面做了具體解釋。
按照羅翔的解釋,這裏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關係問題。所謂既判力就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行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經生效的裁判,在世界範圍內,大致有三種做法:一種認為既判力的效力高於溯及力,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另一種立場針鋒相對,認為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之溯及力高於裁決的既判力。第三種立場則採取折衷說,認為新法的出罪化規定高於裁決的既判力,對已生效的裁決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罰規定低於裁決的既判力,對於已生效的裁決沒有溯及力。
具體到中國,對於既判力與溯及力問題,1979年《刑法》沒有直接回答,1997年《刑法》從維護國家判決穩定性的立場出發,採取了第一種立場,認為既判力高於溯及力。但羅翔同時認為,現行刑法採取這樣的立場有多方面的原因,後續刑法在修改中亦應考慮折中立場。具體到該案,「刑法修改需要假以時日,司法機關當前能夠做的就是為他們積極地尋求減刑和假釋的機會。法律一個小小的調整,背後是一個個具體人的悲歡離合。有温度的司法應該在法律變更之後,積極地進行補救,而不是無動於衷。」
除了貨車司機案外,還有另一起被稱為「因陪診入獄第一人」的案件也在不久前引發關注。2020年1月22日,距離武漢公告封城不到4小時,臨近半夜,張新甫陪妻子去通城縣中心醫院看病,在陪診過程中,當醫生詢問最近是否去過武漢,妻子隱瞞了的行程。2020年10月16日,張新甫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隨後失去教職、失去尊嚴,也因有案底,張新甫找不到像樣的工作。據媒體披露,張新甫至今仍在申訴,律師皆作無罪辯護。另根據張新甫的委託,律師計劃3月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目前並未查詢到該案再審的消息和進展。
與貨車司機案一樣,「陪診」案也涉及既判力和溯及力的關係問題,不過在李仁鈥律師看來,張新甫案有其特殊性,「張新甫本人並未確診,並不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風險』的可能。此案案發於新冠疫情的暴發之初,全中國、全世界疫情防控的政策和意識均未普遍建立起來,本不宜用刑法苛責公民個體。並且,原審裁判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上存在巨大的問題,已經足以構成啟動再審的理由。」
疫情三年,不管是對國家還是對個體,都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面對這樣的突如其來的外部變量,法治是為數不多的能給予人們提供確定性和安全感的基石。也正是因為疫情這樣的非常態,對司法機關來說更要考慮民眾的常情常感,平衡好司法的嚴肅性與温度。畢竟,每一起案件背後,都是一個個具體的人的悲歡離合,以及一個個家庭的命運。當我們在為「藥神案」中司法的温度拍手叫好時,同樣不能忘了那些因違反防疫政策而被判刑的人的命運,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對於中國司法改革方向的不斷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