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删「傷害民族感情」:官民互動的積極改變

撰文:應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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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國內地有「小刑法」之稱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二審修訂流程。據《人民日報》報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眾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這意味着自去年啟動《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流程以來,一個法學界關心的重大爭議條款有希望得到改變。《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施行以來,因與社會治安密切相關,在公民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從去年開始的修訂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時隔10多年的首次大修。去年9月,初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徵求公眾意見。結果,在一個月時間內,有9.9萬餘人在線提出超過12萬條意見,人數和意見遠遠超過同期其它法律草案。

公眾意見的一個集中表現是對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存在疑慮。當時的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將受到治安處罰。許多人擔心,草案中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一個模糊、寬泛、難以清晰界定的表述,一旦轉化為嚴肅的法律,既會讓基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又容易讓大眾動輒得咎。

毋庸贅言,在樸素情感層面,相信絕大多數公眾都會認同「中華民族精神」和「中華民族感情」,但不同人的認同方法、形式是有區別的。一個多元、進步的社會應該包容不同人的不同認同方法、形式。近些年來,內地社會的民粹民族主義情緒冒起,一些人以「愛國」之名對他人的言行進行上綱上線、惡意曲解,把「愛國」異化為收割流量、牟取私利的生意。在此情勢下,假若主觀色彩較強、難以界定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進入法律實踐,難以避免會造成不必要的撕裂,甚至有可能助長民粹民族主義和長官意志。而這無論對於中國正在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國還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現代化事業,都是百害而無一利。

現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順應公眾意見,不再用「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表述,不失為官民互動的一個積極改變。除此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二審修訂草案還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當場檢查場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等三類情形,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規定了剪接、刪改、損毀、丟失錄音錄像資料的法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規範和約束基層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從而保障公正執法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不過,有聲音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存在爭議的條款不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過程中能更加有力地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精神,推動法治事業進步。